律师观点分析
案例介绍
赵某某与吴某某夫妻关系,2012年3月21日,赵某某向曹借某某款30000元,并向曹某某出具了借条,借条内容为:借条今借曹某某现金30000元(叁万元)利息按每月900元,月底准还清利息,用现金提前,借款人:赵某某(412721198110310312.),放款人:曹某某,借款人:赵某某,担保人:张某某,2012年3月21号。
借条后面的“曹某某”、“赵某某”、“张某某”三个名字均系曹某某、赵某某、张某某本人所签,该款为现金交付。
借款到期后,直到2017年,赵某某仅在2012年向曹某某清偿两个月利息即1800元,但对下余的借款均以多种理由拒不偿还,曹某某多次向其催要借款,均无果。无奈,曹某某于2017年元月份诉至扶沟县人民法院,请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3万元及下余利息,担保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利息从2012年6月21日开始起算,计算至生效判决后实际履行之日)
庭审前的准备工作
作为原告的代理律师,代理人在认真了解本案案情及严格谨慎的审查证据的基础上,向原告曹宝喜提出以下方案:
①、鉴于债务人一直在外躲债,常年不回家,杳无音讯的基础上,考虑到法律文书及后期执行的难度,代理人建议尽快查清债务人及债务人妻子、保证人的名下财产,以此明确后期执行的方向。
②、一定要搜集相关证据,最好能与债务人打个电话,即是录音取证,同时也要证明担保人的保证责任问题,防止担保人担保责任的免除
当事人曹某某在听到我建议后,对我非常相信,立刻建立委托手续,全权委托本律师代理此案。代理人于是星夜兼程,连续两天在扶沟县房管所、扶沟县不动产局、扶沟县车管所、郑州车管所、郑州不动产中心查询曹某某、赵某某、张某某的名下房产及车辆信息。
同时,也在扶沟县民政局调取了赵某某与吴某某的夫妻婚姻关系,以此来证明按法律规定属于夫妻债务。
通过查询,债务人及其妻子名下均没有财产,但保证人在张某某郑州名下有一套房产。
至此,我方当事人曹某某也录音取证完毕,我们这边准备完毕,于是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法律观点交锋
一审庭审中
债务人:对该笔债务一直承认,但目前无钱偿还。
保证人:借款发生至今已经多年,保证期间早已超过,应当免除保证责任。故,请求法院驳回对我的起诉。
本案争议
对于未约定还款期限的借款,其履行期限届满如何计算,即债务的宽限期限届满怎么起算?因为其期限届满的起算直接影响着保证期间的起算?
第一种观点:根据《担保法》第26条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借款合同未约定还款期限,即主债务履行期未约定,此种情况下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主债务的履行期应当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实务中,对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还款义务的证据很难取得,在没有证据证明的情况下,认为应以债权人提起诉讼请求债务人偿还借款本息之日,视为借款期限届满之日,故应从此日开始计算保证期限。即保证人应当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相关案例:最高人民法院【2000】经中字第148号民事判决书
第二种观点:本案从借款发生至今已有五年之久,债权人多次催促债务人进行还款,并多次明确最后还款期限。按照以上常理,保证人的保证期间早就应该开始计算,那么肯定是超过六个月。于是,保证人不应当承担保证责任。
最终:法院采纳了代理人的第一种观点,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后保证人不服上诉至周口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开庭质证、辩论,周口中级人民法院依然支持了代理人的观点,维持了原裁定。
后来,法院判决生效后,代理人进行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很快冻结了保证人分期还款的银行账户,保证人不得不主动向代理人联系,进行偿还借款本金、诉讼费及利息。
事情顺利结束,当事人对我非常感谢,并高度评价,其几年来多次因要债的事情生气,也没有要过来一分,且债务人还和他大吵大闹。其实,这并没有什么,这是我们作为律师的职责所在。通过这个案子,代理人也是积累了一些经验,对于每个案子,一定要厘清里面的法律关系,严格做好庭前准备工作,做好证据的取证工作。同时奉劝那些借出去款的人尽量尽快起诉,不要对那些用你钱的人久拖不决,不要相信那些冠冕堂皇的虚话,现在这些借钱不还的人都是大爷,他们甚至认为借钱是理所应当,对你冷言冷语,让人心寒。
只有拿起法律的武器才能维护我们的合法权益!
娄朋威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