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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家庭室内装修工人受伤时 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的划分

发布者:阳冬梅律师|时间:2017年12月11日|分类:人身损害 |279人看过

家庭装修时提供劳务的工人造成自己受伤的事故同交通事故一样,生活中经常遇到。一旦工人受伤,其必定要求业主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那么业主是否应当承担责任或应当承担多重的责任呢?我们先看长沙法院一判决书的意见。

案情简介

“梁某某从事装修工作多年,程某将房屋的装修承包给梁某某施工。梁某某承包该工程后请了周某从事木工工作。周某在进行门楣的安装作业时,从脚手架上摔下受伤,经鉴定伤残八级。因此周某就人身损害请求法院判令业主程某与承包人梁某赔偿360838元。”

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周某某在雇佣活动中受伤,周某某本身负有一定过错,应当自行承担20%的责任。梁某某作为雇主应对其承担80%的损害赔偿责任。程某某作为业主,将装修工程发包给不具有资质的梁某某,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人身损害司法解释》)第十一条第二款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规定判令程某与梁某在80%的损害赔偿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律师观点

1、本案中业主程某与承包人梁某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房屋装修对房屋内部结构改动较大且需要搭设脚手架作业,因此作业环境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为避免造成安全事故,《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以及《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管理试行办法》规定了城市房屋装修需要聘请有资质的施工主体施工。本案中程某选任无资质的梁某施工,存在一定的选任过失,应当根据《人身损害司法解释》第十条,承担与其选任过失相适应的责任。梁某应当根据《侵权责任法》的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依据梁某与周某之间的过错程度承担赔偿责任。

2、法院判决业主程某与承包人梁某承担连带责任欠妥

首先,法院认定该起人身损害为安全事故,所以适用《人身损害司法解释》第十一条第二款,确定发包人与承包人对损害后果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本律师认为适用法律欠妥。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安全事故的调查应当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其委托机构调查确定。因此法院没有认定安全生产事故的职权。其次,该条例的第三条规定,一般安全事故的标准是死亡三人以下或10人以下重伤。但本案中仅一人受伤,定性为安全生产事故,难以让人信服。所有本案中法院定性该起人身损害为安全生产事故要求发包人与承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欠妥。

其次,就侵权责任而言,承担连带责任的前提为共同侵权,或法律有明文规定。但本案中,梁某与程某显然仅负有过失,没有共同的故意,不能认定共同侵权,因此不能适用连带责任。

业主如何避免承担赔偿责任呢?

装修几乎每个家庭都会经历,那么城市家庭装修的房屋业主如何避免承担工人的人身损害的赔偿责任呢?

1、做好安全防范,不强令冒险作业、不拆除房屋承重结构;

2、要聘请有相应资质的装修企业或持有个体装饰装修从业者上岗证书的装修从业者承包房屋装修。

作者丨王卓见律师

转发人:阳冬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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