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福垒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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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担保纠纷二审胜诉案例|高福垒律师代理出借人,驳回担保人免责上诉,保住连带清偿责任

发布者:高福垒律师 时间:2026年07月28日 33人看过 举报

2026-07-28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例标签

济宁民间借贷担保纠纷、济宁连带保证责任、济宁担保人上诉应诉、济宁夫妻共同借款、济宁担保期限抗辩、济宁借款违约金调整、济宁民间借贷二审维持、济宁债权保全、济宁四万借款追偿、济宁保证合同法律纠纷

二、当事人基本情况

我方当事人为出借人,一对夫妻共同借款四万元,第三方作为担保人在借款合同签字担保。一审判决夫妻共同还本付息,担保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担保人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主张仅为一般保证、无需担责,济宁高福垒律师全程代理我方当事人二审应诉,最终二审维持原判。

三、案件基本事实

夫妻二人因经营周转向我方当事人借款 4 万元,签订书面借款合同,第三方在担保人处签字,合同未写明保证方式;双方约定高额逾期违约金。借款到期后夫妻仅少量还款,剩余本息长期拖欠。出借人到期前后多次向担保人催收欠款。一审法院认定夫妻为共同债务人,担保人构成连带保证,调整高额违约金至法定利率四倍标准。担保人上诉,以口头表述为由主张属于一般保证,要求免除担保责任。

四、上诉人(担保人)上诉理由

担保人口头承诺 “借款人不还我再还”,应当认定为一般保证,无需承担连带还款义务,请求改判免除担保责任。

五、高福垒律师二审核心答辩意见

1.案涉借款合同仅标注担保人位置,未约定一般保证,依据担保法规定,未明确保证方式一律推定为连带责任保证;

2.担保人所称口头表述仅代表兜底还款承诺,法律上仍属于连带保证范畴,不能转化为一般保证;

3.出借人在担保有效期内已上门催收,不存在担保期限届满免责情形;

4.一审法院对高额违约金依法下调至法定标准,本息计算完全合法,一审判决事实、法律均无误,应当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办案重点工作

1.梳理借款合同、催收证人证言、一审完整卷宗,固定担保签字、按期催收全套证据;

2.围绕担保法第十九条撰写专业二审答辩状,清晰区分一般保证与连带保证法律边界;

3.庭审针对对方口头证言抗辩逐一驳斥,完整论证担保人不能免责;

4.向法庭说明利息调整合理性,稳固一审全部胜诉结果。

六、二审法院裁判结果

二审法院完全采纳高福垒律师答辩观点:合同无一般保证约定,依法成立连带保证,担保人上诉理由不成立,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全部判项,二审诉讼费由担保人自行承担,担保人仍需对 4 万元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七、案件总结与法律服务范围

案件总结

民间借贷担保纠纷中,书面合同约定是认定保证类型核心依据,担保人常以口头说辞试图脱责。高福垒律师精准适用担保法律条文,厘清两类保证的法律区别,有效驳斥对方免责抗辩,二审守住全部债权,成功让担保人继续承担连带还款义务,全方位保障出借资金安全。

同类案件法律服务范围

1.民间借贷连带 / 一般保证纠纷一审、二审代理;

2.担保人上诉应诉、担保期限、担保责任抗辩处理;

3.夫妻共同借款、经营类欠款诉讼;

4.过高违约金依法调整、本金利息核算;

5.借款催收证据固定、债权保全、执行配套法律服务;

6.担保合同、借条类法律文书审查与纠纷诉讼。


高福垒律师现为山东舜翔济宁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系该所创始合伙人,主任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高律师先后毕业于南昌大学...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济宁
  • 执业单位:山东舜翔(济宁)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70820********05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房产纠纷、债权债务、合同纠纷
山东舜翔(济宁)律师事务所
1370820********05 刑事辩护、婚姻家庭、房产纠纷、债权债务、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