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福垒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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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XX与轩XX、轩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高福垒律师 时间:2020年09月08日 30人看过 举报

2020-09-08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王XX,男,1963年9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汶上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XX,山东XX律师。
被告:轩XX(又名轩X),男,1974年2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汶上县。
被告:轩XX,男,1977年4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汶上县。
原告王XX与被告轩XX、轩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X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高XX,被告轩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轩XX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利息;2、诉讼费、保全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10月至2018年3月份,二被告作为共同借款人先后从原告借到人民币200000元,2018年8月8日,二被告重新为原告出具200000元借据。上述借款已逾期,被告一直未偿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王XX为证明自己的主张提供以下证据:
1、2017年10月至2018年3月份借款合同、借条(收据)复印件6张;2018年8月8日,被告轩XX、轩XX共同向王XX出具的借款合同、借条(收据)原件一张,证明二被告借款的时间、金额及利息的约定。
轩XX辩称,借款属实,同意还款,请求依法处理。
轩XX未提供证据。
轩XX未答辩,未提供证据。
经庭审质证,本院对以下证据作如下确认:对于原告提交的1号证据,被告轩XX对其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10月至2018年3月份,二被告多次向原告借款共计200000元。2018年8月8日,被告轩XX、轩XX共同重新与王XX签订了借款合同,二被告向原告出具200000元的借条(收据)。原、被告约定该笔借款借期为2018年8月8日至2019年2月7日,借款利率为月息3%,违约责任:(1)乙方如逾期不还借款,甲方有权追回借款。逾期部分按月利率10%计算利息,并乙方自愿另行每天向甲方支付违约金200元;(2)乙方不按约定付息,逾期不归还借款导致甲方实现债权而支出的费用及由此造成的损失乙方自愿承担,乙方自愿每天支付给甲方催收费用及损失费200元。后原告多次向二被告催要该笔借款,二被告一直未还,双方形成纠纷。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为:一、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是否成立;焦XX、原告要求的借款是否应由二被告共同偿还。关于焦点一、2017年10月至2018年3月份,二被告多次向原告借款共计200000元。2018年8月8日,被告轩XX、轩XX共同重新与王XX签订了借款合同,原告与二被告之间形成了合法的借贷关系;关于焦XX,原、被告发生借贷关系后,原告将现金给付被告,原告履行了借款给付义务。借款后二被告未按约定偿还原告借款,原告要求二被告偿还借款的请求应予支持。原告要求二被告偿还利息,根据双方的约定,借期内的利率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双方约定的逾期利率及违约金的总和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的规定,原告要求二被告偿还利息,自被告借款之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按年利率24%为标准计算,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综上所述,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轩XX、轩XX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王XX借款200000元;
二、被告轩XX、轩XX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王XX200000元借款的利息(自2018年8月8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以本金20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为标准支付利息);
三、驳回原告王XX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50元,保全费1520元,由被告轩XX、轩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高福垒律师现为山东舜翔济宁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系该所创始合伙人,主任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高律师先后毕业于南昌大学...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济宁
  • 执业单位:山东舜翔(济宁)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70820********05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房产纠纷、债权债务、合同纠纷
山东舜翔(济宁)律师事务所
1370820********05 刑事辩护、婚姻家庭、房产纠纷、债权债务、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