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福垒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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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X与吴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高福垒律师 时间:2020年09月03日 73人看过 举报

2020-09-03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李X,男,1969年2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汶上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XX,山东XX律师(一般授权)。
被告:吴XX,男,1980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金乡县。
原告李X诉被告吴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高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吴XX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万元及利息;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实现债权的所有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8月,被告从原告借到人民币10万元,至2019年4月份,仍有5万元未还,为明确双方债权债务,2019年4月18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书面承诺于2019年6月20日前还清。但被告并没有按借条载明期间履行还款义务。为实现债权,原告只得具状起诉。
被告吴XX未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提交证据1、中国XX银行电子银行回单一份,证明2018年8月20日,原告通过其表弟高令国尾号为6780账号,向被告吴XX尾号为3700的账号转入10万元。原告提交证据2、山东省XX网上银行记录一份,证明被告吴XX分别于2018年9月7日支付原告3万元、2018年9月10日支付原告2万元,下欠原告5万元。原告提交证据3、被告于2019年6月8日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证明被告下欠原告5万元,并约定2019年6月20日归还。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后,原告催要过多次,下欠原告5万元,至今未还。被告缺席,放弃了质证的权利。因原告提交的以上证据符合证据的形式要件,且能够相互印证,对原告提交的以上证据,本院依法予以采信。被告下欠原告5万元借款的事实,本院依法予以认定。
以上事实,由庭审笔录、当事人陈述、借条、银行回单、网上银行记录为证,均已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被告吴XX向原告李X借款10万元,已偿还原告5万元,下欠原告5万元,有原告提交的银行回单、网上银行记录及被告吴XX向原告李X出具的借条为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原告李X与被告吴XX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吴XX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因此,原告李X要求被告吴XX偿还下欠借款本金5万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应予支持。因借条中未书面约定借期内的利息及逾期利息,依法应视为不支付利息,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逾期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限被告吴XX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李X
借款本金50000元;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25元,财产保全费520元,由被告吴XX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高福垒律师现为山东舜翔济宁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系该所创始合伙人,主任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高律师先后毕业于南昌大学...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济宁
  • 执业单位:山东舜翔(济宁)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70820********05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房产纠纷、债权债务、合同纠纷
山东舜翔(济宁)律师事务所
1370820********05 刑事辩护、婚姻家庭、房产纠纷、债权债务、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