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 理 词
江苏平凌律师事务所接受朱炳根的委托,指派殷谦律师为朱炳根诉郭方友土地承包合同案件的委托代理人。经过庭审,律师发表代理意见如下:
一、 原告是《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合法持有人。
原告于1998年9月30日依法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有效期为30年,并合法取得6.04亩土地承包经营权。根据《物权法》第127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二、被告将原告承包的土地占为已有,经原告多次要求返还,被告仍拒不返还。
原告在2008年左右因家庭成员大多进城务工,将其中的4亩承包转租给被告种植,双方还签订了协议书,虽然被告实际耕种多年,但其并未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第37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其他方式流转,当事人应签订书面合同,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经发包方同意,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其他方式流转的,应报发包方备案。
本案中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是转租协议,被告一直强调为转让协议,被告称协议形式为转租,但内容实质为转让,理由为协议中表明:收益权、种植权归被告。从法律规定来说,规定了收益权的分配,但法律上并没有种植权的表述。协议约定“该协议的4亩田,今后如有政策的不变,收益权、种植权归乙方所有”,属于当事人对转包出租土地流转期限约定不明,应对视为不定期转包,双方可以随时解除合同。后经原告多次要求返还所承包的土地,其被告拒不返还,无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第9条规定:国家保护集体土地所有者合法权益,保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三、被告进行耕种所获得的补贴,并不能说明原告与发包方终止或解除合同,被告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与发包方订立新的承包合同,这表明实际占有使用涉案土地并不能当然改变土地承包经营权权属,故涉案土地承包经营权仍归原告所有。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53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侵害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原告作为合法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有权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侵害、恢复原状、返还所侵占的土地。
综上所述,代理人认为我国现阶段的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具有社会保障性质,是农民的主要生存依据。法律及相关规定虽然允许承包方自主流转承包经营权,但对转让方式流转的法律设定了较为严格的条件,且须经发包方同意,因此在审判中对家庭承包经营权转让的认定军从严把握。恳请一审法庭在合议时予以参考。并盼望采纳,谢谢!
代理人:江苏平凌律师事务所
殷 谦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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