殷谦律师网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

IP属地:江苏

殷谦律师

  • 服务地区:全国

  • 主攻方向:交通事故

  • 服务时间:09:00-21:59

  • 执业律所:江苏平凌律师事务所

在线咨询 收藏 0人关注

法律咨询热线|

13861161056点击查看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土地承包经营权代理词

发布者:殷谦律师|时间:2016年07月12日|分类:律师随笔 |1360人看过举报

代 理 词

江苏平凌律师事务所接受朱炳根的委托,指派殷谦律师为朱炳根郭方友土地承包合同案件的委托代理人。经过庭审,律师发表代理意见如下:

一、     原告是《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合法持有人。
   原告于1998930日依法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有效期为30年,并合法取得6.04亩土地承包经营权。根据《物权法》第127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二、被告将原告承包的土地占为已有,经原告多次要求返还,被告仍拒不返还。
   原告在2008年左右因家庭成员大多进城务工,将其中的4亩承包转租给被告种植双方还签订了协议书,虽然被告实际耕种多年,但其并未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第37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其他方式流转,当事人应签订书面合同,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经发包方同意,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其他方式流转的,应报发包方备案。  
  本案中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是转租协议,被告一直强调为转让协议,被告称协议形式为转租,但内容实质为转让,理由为协议中表明:收益权、种植权归被告。从法律规定来说,规定了收益权的分配,但法律上并没有种植权的表述。协议约定“该协议的4亩田,今后如有政策的不变,收益权、种植权归乙方所有”,属于当事人对转包出租土地流转期限约定不明,应对视为不定期转包,双方可以随时解除合同。后经原告多次要求返还所承包的土地,其被告拒不返还,无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第9条规定:国家保护集体土地所有者合法权益,保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被告进行耕种所获得的补贴,并不能说明原告与发包方终止或解除合同,被告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与发包方订立新的承包合同,这表明实际占有使用涉案土地并不能当然改变土地承包经营权权属,故涉案土地承包经营权仍归原告所有。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53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侵害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原告作为合法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有权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侵害、恢复原状、返还所侵占的土地。
  综上所述,代理人认为我国现阶段的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具有社会保障性质,是农民的主要生存依据。法律及相关规定虽然允许承包方自主流转承包经营权,但对转让方式流转的法律设定了较为严格的条件,且须经发包方同意,因此在审判中对家庭承包经营权转让的认定军从严把握。恳请一审法庭在合议时予以参考。并盼望采纳,谢谢!

                             代理人:江苏平凌律师事务所

                                       殷 谦 律师                

收藏
在线咨询

律师号码归属地:江苏 常州

点击查看完整号码 13861161056

相关阅读

  • 全站访问量

    93855

  • 昨日访问量

    83

技术支持:华律网 - 版权所有:殷谦律师

Copyright©2004-2024 ICP备案号:蜀ICP备05003493号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