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溧阳市XX与溧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撤销、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江苏省溧阳市XX
行 政 裁 定 书
(2017)苏0481行初43号
原告溧阳市XX,经营场所溧阳市,
经营者A,
委托代理人A,上海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溧阳市XX,住所地溧阳市,
法定代表人A,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A,该局工伤保险科科员,
第三人A,男,1987年12月24日生,汉族,溧阳市,住溧阳市,
委托代理人A,江苏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溧阳市XX诉被告溧阳市XX撤销认定工伤决定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受理后,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和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并通知第三人A参加诉讼,于2017年6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A,被告出庭负责人A、委托代理人B,第三人委托代理人A到庭参加了诉讼,案件审理过程中,因被告已撤销溧人社工认字[2016]第0942号认定工伤决定书,原告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交了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虞 斐
人民陪审员 A
人民陪审员 祝家骥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卢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