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殷谦|时间:2020年06月23日|118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A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溧阳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溧执字第3958号 申请执行人B, 委托代理人A、B,江苏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A, 查夕彬与A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溧南民初字第54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A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归还B借款200000元,案件受理费430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4700元,由A负担,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已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A长期外出,去向不明,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的工资款(每半年扣划一次),查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被执行人长期外出,去向不明,现已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的工资款(每半年扣划一次),查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本案情形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溧阳市人民法院(2014)溧南民初字第54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以重新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A 执行员B 执行员C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