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代银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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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劳动纠纷婚姻家庭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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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业应收账款回收法律风险防范——合同签订注意事项(二)

发布者:李代银律师|时间:2019年08月23日|分类:刑事辩护 |418人看过

    经济交往变得越来越复杂、多样,传统的“口头合同”在市场经济面前产生的纠纷越来越多,经济形式变化可能导致部分企业不能正常履约,为此,完备的书面合同对于保证交易安全乃至维系客户关系至关重要。一份好的合同可以把风险扼杀在摇篮之中,让业务款项回收更有保障,为此,今天主要介绍合同中往往被忽视的重要条款—通知送达条款。

很多人认为,一份合同,只要把价款及支付时间约定清楚了就可以,还约定其他复杂的事项做什么?简直是多此一举。如果有这种想法,那绝对是“顾前不顾尾”的做法,在双方产生争议打官司时容易吃亏。举个例子,张三供货给李四,先货后款,李四收货后,总找各种借口拒绝付款,张三一纸诉状将李四起诉至法院。在起诉前,张三还自学了法律,认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本案案情简单,争议金额较小,应适用简易程序,法院会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也就是说最多三个月张三就会打完一审官司,并且很快可以收回钱。

但,事与愿违。张三到法院立案后没多久就接到了法官打来的电话,法官告知张三,法院按照张三提供的地址邮寄给李四的起诉状副本及开庭通知无人签收,被邮局退回了,法院要张三重新提供李四其他可以送达的地址,不然案件就需要公告送达,公告期为60日,同时案件应当转为普通程序,审限由原来的3个月变为6个月,而且公告期不计入审限。张三听后顿时紧张起来,一个简单的案子,因为送达问题,一下子有可能被延长5个月时间,张三立即咨询了他的朋友李律师,李律师告知张三,法院也是依程序办事,如果确实无法提供有效送达地址,除了上述延长的期限外,即使官司打赢了,判决书由于无法送达到被告,按规定判决书也要公告60个日,在对方不上诉的情形下,张三才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对方财产,这无形之中又多了2个月,加上前面耽误的5个月,一下子被耽误了7个月,而且这7个月还不包括被告在法定期限内有可能提出的管辖权异议而拖延的时间,同时,李律师也给出了以后类似问题的解决方案,如果能提前在供货合同中约定通知送达条款,就能成功避免目前这种情况,那具体该怎么约定?法律依据又是什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民事送达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法发(2017)19号第七条规定:因当事人提供的送达地址不准确、拒不提供送达地址、送达地址变更未书面告知人民法院,导致民事诉讼文书未能被受送达人实际接收的,直接送达的,民事诉讼文书留在该地址之日为送达之日;邮寄送达的,文书被退回之日为送达之日。第八条规定:当事人拒绝确认送达地址或以拒绝应诉、拒接电话、避而不见送达人员、搬离原住所等躲避、规避送达,人民法院不能或无法要求其确认送达地址的,可以分别以下列情形处理:(一)当事人在诉讼所涉及的合同、往来函件中对送达地址有明确约定的,以约定的地址为送达地址;根据上述规定,如果当事人在诉讼所涉及的合同、往来函件中明确了送达地址,法院按照该该地址邮寄了相应的法律文书,即便法律文书被退回,也视为送达成功,如果被告在开庭日未出庭,法院可以依法缺席判决。

 既然通知送达条款如此重要,那该如何草拟呢?笔者结合自身经验,初步草拟了一个条款,可供读者参考:任何一方向另一方发出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以及因本合同产生纠纷诉至法院或仲裁机构后法院或仲裁机构发出的法律文书,可以挂号信、特快专递、电子邮件、QQ、微信等书面方式发往另一方在本合同首部/尾部/合同中所确认的通知地址。

 以上是笔者的一点法律实务经验,希望对有需求的朋友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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