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全律师

  • 执业资质:1510120**********

  • 执业机构:四川聚仁德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房产纠纷工程建筑劳动纠纷知识产权公司法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借条范本(适用于民间借贷)

发布者:于全律师|时间:2015年11月03日|分类:债权债务 |4851人看过

前言:据最高院法官介绍,今年的借贷案件数量已经跃居第一。在众多的民间借贷纠纷中,经常出现借贷关系无法证明、借款金额无法确认、借贷关系合法性、管辖法院等各种问题,影响了债权人的权益实现。为防患于未然,特推出特别适用于民间借贷的《借条》范本,供各位参考使用。

借 条

借款人 (身份号码: )今收到出借人 (身份号码: )以备注1方式出借的¥ 元(人民币 元整),此借款用于备注2。月利息为 %,借款本息于 年 月 日前一次性偿还出借人。

若期满未还清,每迟延一日按应偿还的借款本息金额的 %支付日违约金。

双方若发生争议,由出借人住所地法院管辖(备注3)。

附:借款人身份证复印件。

此据。

借款人:备注4

身份号码:

住址:备注5

电话:

电子邮箱:

日期:

(以下无正文)

备注1:

1、此处注明资金实际支付的方式,即“现金”或“银行转账”。

2、建议资金支付方式尽量采用银行转账的支付方式,并保留好转账凭证;转账时尽量由出借人的账号直接向借款人的账号划转,以免出现委托支付或委托收款时审查主体资格问题。

备注2:

1、此处注明借款用途,用于防止产生纠纷时借款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主张款项系“赌资”等非法债务。

2、借款人在借款用途上若存在欺诈性行为,届时存在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的可能。

备注3:

1、之所以要约定并选择由出借人住所地院管辖,在于避免管辖无约定的话,一般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一则将增加出借人诉讼成本;二则因当前人口流动性大,借款人可能常年并非居住在其户籍地,而户籍地法院要求出借人到借款人经常居住地起诉,还面临《经常居住地证明》无法提供的情形。

备注4:

1、借款人此处签名必须由其本人签名捺印,并且署名必须与其身份证上的姓名一致,不能签署网名或别名等其他名字。

2、应当面确认由借款人签名捺印,防止出现他人代签等情况。

3、签名时,应选择蓝、黑色等笔墨不易挥发的签字笔和钢笔。

备注5:

1、住址应当填写,一旦产生诉讼时,起诉需要提供被告的送达住址,若没有对方地址,则会公告送达,将增加诉讼成本,也会延长诉讼时间;同理,建议将借款人的电话和电子邮箱列明。

2、若住址非长期居住地,仅是临时居住地,建议把临时居住地写上的同时,并备注其户籍所在地地址。

其他注意事项:

1、双方身份号码均应准确填写。

2、若无利息,利息部分可以省略。

3、若为共同借款(如夫妻共同借款、合伙人共同借款等),则共同借款人均应签名捺印。

4、使用范本时,删除“备注”而在“备注”处按照实际情况填写完毕。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