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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被认定事实劳动关系后成功获赔

发布者:于全律师|时间:2015年11月05日|分类:劳动纠纷 |1333人看过

案件描述

当事人于2012年6月18日入职某单位,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13年6月18日,单位通知立即解除合同,但未结清工资,并拒不支付赔偿金、双倍工资差额部分等待遇。后当事人自行向劳动人事争议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驳回全部仲裁申请。

当事人不服该裁决,于是委托我们代理该案。我们接受委托后,认真分析了该案,认为仲裁委员会驳回仲裁申请的原因除了当事人所说的可能存在的地方保护外,更重要的是当事人欠缺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直接、有效证据,当事人是因举证不力而承担举证不力的法律后果。诉讼阶段必须围绕事实劳动关系举证,因为双方没有书面劳动合同,故当事人负有证明事实劳动关系的举证责任,而不能想当然地利用举证责任倒置让单位证明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诉讼方案确定后,我们和当事人深入交流,了解到当事人还有出勤表(仅有三个月)、作为单位的授权代表洽谈业务后签订的销售合同、作为单位授权代表洽谈业务后签订的印刷合同、单位的通讯录等,同事也有意出庭作证,通过银行转账工资的一卡通明细表。为此,我们指导当事人收集以上证据并整理完毕,同时,申请法院向转款银行、经销商公司、印刷公司调查取证,以证明当事人作为单位授权代表的事实及单位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工资的事实。有了以上证据,我们已经胸有成竹。

庭审时单位当庭提交了部分证据,我们迅速分析了这些证据,发现了对当事人有利的部分证据,包括单位通知当事人解除合同时的人事专员的姓名及手机号码,而这与我方提交的短信证据相互吻合;单位提交的工资单及职工花名册上,有我方申请的两证人,而该两证人出庭证明当事人与其为同事关系及入职时间、月工资水平等。

最终,一审法院认定了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完全支持了双倍工资差额部分的诉讼请求,别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口头告知可以另行先予仲裁后再行受理。单位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时双方在法院主持下达成调解并在签收调解书时立即支付完毕。至此,本案以法院认定双方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并成功获赔双倍工资结案,当事人非常满意告终。

结合本案及我们代理的其他案件,从劳动者及用人单位两方面总结如下:

劳动争议案件是个程序漫长、工作繁杂、证据琐碎的专业案件,从劳动者来说,至少应该先向专业律师咨询,稳妥起见,尽量聘请律师代理。其实很多案件,单从经济角度出发,委托律师代理虽然会产生律师代理费,但会少绕弯路,可以在证据调查收集、穷尽请求事项、法庭(仲裁庭)上灵活应对等方面予以专业帮助,最终的获赔金额在扣除律师代理费后,可能比自己处理的金额更多,经济上也是有益的。比如本案,由于有的请求在仲裁时没有提起,法院以未经仲裁为由不予支持,当事人如另行单独提起仲裁成本也高,对支持的部分自己觉得满意,为尽快拿到工资,也不愿上诉。故最后放弃了实体上本可以支持的部分请求。

用人单位不要片面从降低用工成本的角度出发,拒绝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以此侥幸避免缴纳社会保险费、经济补偿金等。一般而言,劳动者委托了专业律师后,总能调查收集到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据,而一旦被法院认定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则用人单位负担的成本较大。用人单位聘请律师时也不要单纯相信有关部门推荐的所谓有“关系”的律师,而需要对律师的专业水平、职业精神、责任意识进行考察后,慎重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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