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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狗咬伤人身损害赔偿案例

发布者:何麟律师|时间:2017年12月05日|分类:法律顾问 |1856人看过

原告范某到其村村书记的养羊场去找村书记,却走到了被告养羊场门口,结果被狗咬伤了右小腿。当日,原告在村医疗站进行了伤口清理,并注射了狂犬疫苗,被告承担了300医疗费用。后来原告病情复发,经XX县人民医院、XX第一康复医院救治,最终转至XX医院治疗,被诊断为右小腿狗咬伤伴感染,住院30天,花去医疗费4000元。经xx公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原告所受右下肢损伤属10伤残

办案思路及心得

  本案属于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饲养动物损害责任也称为动物损害责任,是指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所应当承担的侵权责任。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属于侵权法上的特殊侵权,原则上以无过错责任为归责原则,这一点在《民法通则》上即有明确规定。《侵权责任法》在《民法通则》的原则基础上作出细致的区分,对于动物园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时,采取过错推定的原则,即动物园能够证明已经尽到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对于其他情形下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仍然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9条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条的规定,《民事诉讼法》第29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法律规定:1、《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七条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2、《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第七十九条 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八十条 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八十一条 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第八十二条 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原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第八十三条 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第八十四条 饲养动物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妨害他人生活。3、《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 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八条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裁判结果

XX人民法院判决被告肇事犬的主人承担原告被狗咬伤的各项损失费用55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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