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定义
彩礼,有的又叫聘礼,是男方在婚前给予女方一定的财物,以表达想与女方结婚的诚意,按照当地的习俗给予女方的。
嫁妆,一般是有女方娘家人支付,带到婆家的财物。
二、性质
彩礼可视为一种附条件的赠与,具有针对性和明显的习俗性,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二)若干问题的解答(一)》第2条做了明确说明。
嫁妆在登记结婚前由女方家人陪送的视为是女方家人对女方的婚前个人赠与;在登记结婚后陪送的嫁妆,女方家人未明确表示是对某方的个人赠与,则应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共同赠与,该嫁妆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夫妻双方对该嫁妆有特别的约定,则应依约定来认定财产的权利归属。
三、特别说明
1、对于婚前财产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由相关约定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2、彩礼的给付和接受的相对人并非限于男女双方,还可能包括男女双方的父母和亲属,如果诉讼中,被要求返还财物的男女双方以自己不是实际给付或者接受人抗辩,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四、法条链接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10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
(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2)、(3)项的规定,应当以离婚为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