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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合肥人身损害赔偿新标准

发布者:李智圆律师|时间:2017年09月13日|分类:人身损害 |489人看过

2017年安徽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一、2016年安徽省全年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9156元;
二、2016年安徽省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9606元;
三、2016年安徽省全年农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纯收入11720元;
四、2016年安徽省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10287元。

2017年安徽省人身损害各行业误工费赔偿标准依据,目前最新的是2016年安徽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分行业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

                                                                   2016年                  2015年

 

59102(计算丧葬费)

55139

农、林、牧、渔业

34264(94元/天)

31084

采矿业

57981

61900

制造业

54614

50945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89223

81692

建筑业

51399(141元/天)

48895

批发和零售业

49999

45751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61038

56659

住宿和餐饮业

34897

33629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72390

67922

金融业

76724

77300

房地产业

60543

54252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47667

47458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73035

69129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46332

40802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44353(122元/天)

41690

教  育

64322

59088

卫生和社会工作

71104

63695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55773

52272

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

63744

57083

《(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 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第二十八条 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第二十九条 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第三十条 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
被扶养人生活费的相关计算标准,依照前款原则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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