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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农村征用土地补偿费怎么给?

发布者:李智圆律师|时间:2017年08月17日|分类:土地纠纷 |302人看过

凡在协商征地计划后抢种的农作物、树木和抢建的设施,一律不予补偿。

1.青苗补偿规范

办理征用手续时,应清晰移送土地的时间,使当地村组及早准备,以免造成过多的损失。损坏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应当给予合理的补偿。对刚刚耕种的农作物,按季产值的三分之一补偿工本费。关于成长期的农作物,最高按一季度产值补偿。关于粮食、油料和蔬菜青苗,能得到收成的,不予补偿。关于多年生的经济林木,要尽量移植,由用地单位付给移植费;如不能移植必须采伐的,由用地单位按实际价值补偿。关于成材树木,由树木所有者自行采伐,不予补偿。

2.房屋拆迁补偿规范

被征土地上的房屋等设施需求拆迁时,必须在申请征用土地的同时,一并编制计划,上报批准。在国家建设工程开工之前,当地政府帮助拆迁户组织好住房。拆迁房屋按“拆什么,补什么,拆多少补多少,不低于原来水平“的原则,对所拆迁的房屋,按其原有建筑的结构类型和建筑面积,给予合理补偿。补偿的规范按各地区现行价格分别拟定。

3.其他附着物的补偿规范

用地单位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其它非农业建设时,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

其他规定

(1)关于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用土地的补偿标准和移民办法的特殊规定。

2.《土地管理法》规定。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用土地的补偿和移民安置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3)临时占地及补偿。《土地管理法》规定,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报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的临时用地,在报批前,应当先经过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土地使用者应当根据土地权属,与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签订临时使用土地的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临时使用土地的补偿费。使用期满之后,用地单位负责恢复原有土地的耕作条件,对土地采取妥善的复垦措施;若用地单位一时无力直接承担这部分土地的复垦工作时,可以按恢复土地工作量向当地村组支付土地恢复费,交村组自行恢复。有的地区可以向用地单位直接收取土地复垦费,以统一进行该地区的土地复垦工作。水利、公路、航道建设工程的空地或废弃地,经过平整可以耕种或开展多种经营的,不按征地处理,仍归农村集体所有,建设单位承担平整土地的费用,并补偿该耕地一年的产值。

需要指出的是:①征地是国家的行政行为,而不是土地买卖。征地既是一种国家行为,也是农民对国家应尽的一种义务,不是农民向国家卖地;国家征用土地再出让时,原土地与出让时的土地的地价差异是由国家投资所形成的,原则上这项收益应归国家所有。因此,国家对农民的补偿支付的费用仍然是补偿或补助性质的,而不是完全的地价,不能根据土地使用权的出让价格制定征地补偿标准。②征地补偿和安置补助的原则是保证被征地农民的生活水平不因征地而降低。即征用土地后,通过补偿、安置补助费的支付和使用,要使被征地单位的农民的生活水平达到或超过征地前的生活水平。如果达不到,应当采取相应的措施,包括提高补偿标准,最高可提高到30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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