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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工作时突发疾病死亡 公司却否认存在劳动关系

发布者:李智圆律师|时间:2017年08月01日|分类:劳动纠纷 |370人看过

工作期间突发疾病死亡,劳动部门作出工伤认定,法院维持这一认定。但当死者家属将死者生前所在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时,这家公司还在辩解不存在劳动关系。近日,启东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启东市三和纺织品有限公司支付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合计56万余元,并每月支付死者父母抚恤金。

死者顾某生前系三和公司的修布工。2012年12月22日下午1时许,顾某在被告三和公司上班时,突感身体不适,便打电话联系邻居接其回家。回家后不久,顾某病情加剧,并于当天下午送医抢救无效死亡。

2013年5月3日,启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顾某之死视同为工伤。三和公司不服,认为双方之间没有建立劳动关系,因此向海门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工伤认定。

2013年11月5日、2014年2月16日,海门市人民法院、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先后作出一二审判决,维持工伤认定。然而,当死者家属持着上述两份判决书将该公司起诉至启东法院要求赔偿时,该公司仍在辩解,双方之间不构成劳动关系。

启东法院审理认为,顾某之死已由有权机关认定视同为工伤,且由法院生效裁判予以确认,依法有效。被告抗辩内容已由海门、南通两级法院判决依法确认。本案中,被告并没有提供充分的证据来推翻生效判决,所以对被告的抗辩,法院不予采纳。

【法官说法】

据本案承办法官黄巍介绍,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顾某之死符合上述情形。

至于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是否就不存在劳动关系,黄巍表示,从启东市人社局提供的出勤按日记载表及工资发放表来看,能够证明死者顾某与三和公司之间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三和公司并未按照法律规定为顾某交纳工伤保险,因此,应当支付顾某近亲属工伤保险待遇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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