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智圆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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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不承担抚养费 三年后还可要求对方承担抚养费吗?

发布者:李智圆律师|时间:2017年07月31日|分类:合同纠纷 |402人看过

我于2009年在法院与前夫协议离婚,因当时迫切想离婚,便协议我抚养4岁的儿子,并不要前夫承担抚养费。现在我所在的企业破产,没有了固定收入,小孩的开销又很大,一人抚养小孩觉得很吃力。请问这种情况下我是否可以要求对方承担小孩的抚养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根据上述规定,离婚时虽然双方就小孩抚养问题达成了一致协议,但子女在必要时仍可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的合理要求。因此,你儿子可以作为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其父亲承担抚养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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