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因此,交强险赔付范围不包括被保险车辆本车人员以及被保险人。实践中,车上人员的保障可以通过投保司机座位责任险和乘客责任险来实现。当然,在一些特殊情况下,交强险也对本车损失及人员伤亡进行赔付。根据中国保险行业协会 2008年制定的《交强险互碰自赔处理规则》,在一方机动车投保交强险、另一方无保险的情况下,如果本车损失确实不能得到对方相当于交强险的赔偿,可由本方交强险先行代为赔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