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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中“公共财物”的范围

发布者:李智圆律师|时间:2016年12月27日|分类:劳动纠纷 |834人看过

《刑法》第382条第一款,贪污罪中的“公共财物”的范围在《刑法》第91条中有规定:
(一)国有财产;
(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
(三)用于扶贫和其他公益事业的社会捐助或者专项基金的财产。
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集体企业和人民团体管理、使用或者运输中的私人财产,以公共财产论。这一条对“公共财产”范围的界定,当然适用于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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