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 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及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
诉讼时效经过的抗辩是当事人的一项权利,属于抗辩权的一种,行使与否应当由当事人自行决定,而且我国关于诉讼时效经过的法律后果是胜诉权消灭,但该债务作为自然债务并不会消失,法律也应当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如果当事人不援用,法院是不应当行使释明权或主动适用的。故而法院不能主动审查并适用诉讼时效规定而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 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及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
诉讼时效经过的抗辩是当事人的一项权利,属于抗辩权的一种,行使与否应当由当事人自行决定,而且我国关于诉讼时效经过的法律后果是胜诉权消灭,但该债务作为自然债务并不会消失,法律也应当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如果当事人不援用,法院是不应当行使释明权或主动适用的。故而法院不能主动审查并适用诉讼时效规定而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下一篇
婚姻法上禁止结婚的疾病上一篇
强奸罪如何定罪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