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规定:“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由于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当事人违约行为的具体情况很复杂,因此,判断当事人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是否过高,不可能有一个统一而具体的客观标准。在审判实践中,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的因素进行综合审查判定:(1)、违约金数额与当事人的实际损失之间的比例;(2)、违约金数额与合同总价款、当事人未履行价款之间的比例;(3)、当事人违约的原因及过错大小;(4)、违约金数额与违约方所获得的合同利润之间的比例;(5)、违约的时间长短。在无法确定非违约方当事人实际损失的情况下,可以根据《合同法解释(二)》的规定,如果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超过了合同价款的10%,则可以确定该违约金过高,并予以适当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