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中反诉在何时提出的问题,有不同的看法,大致有:一是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二是在一审辩论终结前;三是在一审终结前。应该“在法庭辩论结束前”提起民事反诉,理由是:1、前后几部新旧民事诉讼法典相同的相关原则性规定为基础,还有至今有效明确清晰的民诉意见“第156条”为支持。2、该观点得到多年司法实践的检验,尤其是在证据规则施行的2002年4月1日之前,得到各级法院的广泛采用,证明其更好地兼顾了民事诉讼平等、诉讼经济等司法原则,平等地保护了民事被告的诉权,均衡维护了民事诉讼当事双方的合法权益。在民事诉讼法典尚未对反诉时间这类涉及当事人诉权的基本问题作出清晰规定之前,反诉的提出时间普遍以一审辩论终结前为时间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