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要没有进行产权过户登记,赠与房产的一方可以主张撤销。
很多男女为了达到减少过户税费等目的,在婚前或婚后约定,将个人婚前房产过户给另一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六条规定“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因此在该房屋在未办理过户手续之前,也就是财产权利转移前,赠与一方依法享有撤销权。
建议的做法:双方登记结婚后,通过夫妻书面协议办理房产加名(这个手续十分简单,只带房产证、书面协议、及结婚证即可),登记确权为共有财产后,再通过房产过户手续(赠与或买卖)将占有的份额过户给另一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