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智圆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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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费仲裁时效是多长?可以要求补发几年的加班费?

发布者:李智圆律师|时间:2016年12月01日|分类:劳动纠纷 |511人看过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原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六条第三款,“用人单位必须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的姓名以及签字,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根据本规定能够推理出,单位对两年内工资发放情况负有举证义务。

根据以上规定,是否存在拖欠加班费的事实,在两年内的,举证责任在于单位;超过两年的,举证责任在于劳动者。因此,如果劳动者主张两年前的加班费,就应搜集证据对两年前的考勤、工资支付等相关情况进行举证,否则会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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