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智圆律师

  • 执业资质:1340120**********

  • 执业机构: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公司法侵权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集体土地使用权租赁合法性问题分析

发布者:李智圆律师|时间:2016年11月21日|分类:合同纠纷 |605人看过

下述情形下出租集体土地使用权是合法的

1)集体土地使用权出租用于农业建设的

2)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导致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该等情形下集体建设用地允许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

法律依据是:《土地管理法》第63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

除以上两种情形外,其他集体土地使用权租赁行为均为无效行为,双方当事人所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等也均因违反国家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成为无效合同。

无效合同的法律后果

1)《土地管理法》第81条规定:“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 处罚款。”

2)在该土地上兴建的建筑物系违章建筑,应当依法拆除。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