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智圆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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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违约金过高法院会怎么处理

发布者:李智圆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合同纠纷 |861人看过

根据青岛市中院有关规定,处理的原则如下: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等规定已经确定违约金具有补偿和惩罚的双重性质,但以赔偿守约方的损失为主要功能,而非严厉惩罚违约方。由于支付违约金是违约方承担民事责任的主要方式之一,因此对数额过高的违约金条款,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适当进行调整.对于当事人未提出调整违约金请求的.不得主动援引合同法的规定干预合同的明确约定;对当事人主张的方式不宜苛刻要求,当事人可以通过反诉的方式提出,也可以通过抗辩的方式主张,均可视为当事人提出申请;关于违约金过高的认定标准问题,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因素,由人民法院根据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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