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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诉检察院抗诉案件

2015年11月05日 | 发布者:张明彦 | 点击:1606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王某某与杨某某离婚(财产分割)纠纷一案,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王某某对终审判决不服,向山东省人民检察院申诉,山东省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原审判决在适用法律上确实存在错误,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再审。

案件描述

王某某与杨某某离婚(财产分割)纠纷一案,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王某某对终审判决不服,向山东省人民检察院申诉,山东省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原审判决在适用法律上确实存在错误,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再审。

接受杨某某委托,张律师担任本案被申诉人杨某某的诉讼代理人。接受委托后,张律师凭通常经验,感觉由检察院抗诉的案件,一般来讲,案件都会有所改判,要想“打败”检察院,只能做一种尝试。委托人恳切地讲,案件对方确实是不讲道理,她不服判决,又申请抗诉,其目的就是要纠缠我,我根本不应该再给她分割什么任何财产了。孩子有先天性心脏病,我光给孩子治病都困难重重,经济压力很大,本来判决对方给孩子的抚养费,一年多了,她都不给,还到处再告我,请张律师一定要好好帮帮我。张律师感觉本案应该是有蹊跷,加之对当事人负责的精神,决心尽最大努力,使案件有个符合事实而公正的最终结果。

经过仔细审阅一审和二审的全部案卷材料,尤其是逐一比对了一切有关被申诉人从部队转业时部队支付费用的证据,结合一、二审判决书的论述,尤其是二审判决书的论述,首先认为,二审判决书在在申诉人主张分割相关财产的论述上确实存在问题,一审法院以职权确实调取了被申诉人原所在部队于2011年3月3日向被申诉人支付了49428.83元的银行流水账单,而针对申诉人主张的这一事实,二审法院称“没有证据支持,被上诉人又不予认可,因而该笔费用不予分割”。这种论述是明显错误的。但是,律师认为,案件的关键应是,本次抗诉所针对的这“49428.83元”到底是转业军人的什么费用,属于不属于可以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属于可以分割的,一审、二审时是否已经予以分割完毕。围绕这些问题,张律师终于有了发现,原来,委托人杨某某2009年12月转业时,部队总计就支付给65128.83元,而这65128.83元在一审、二审时已经参与分割。如果再把49428.83元作为另外领取的费用进行分割,就属于重复分割了。为此,张律师立即与当事人奔赴广东湛江,到当事人原所在部队取证,终于得到确切而详实的证据,证明杨某某转业时,部队总计支付给65128.83元,其中,转业费15700元,一次性安置费49428.13元。一次性的安置费中又包括住房补贴41132.98元、住房公积金4540.00元、伤亡保险643.61元、医疗保险3112.24元。住房补贴和住房公积金已经分割,伤亡保险和医疗保险属于军人个人财产。

根据以上事实和证据,再审法院依法维持了终审判决,被申诉人得以胜诉。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描述

王某某与杨某某离婚(财产分割)纠纷一案,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王某某对终审判决不服,向山东省人民检察院申诉,山东省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原审判决在适用法律上确实存在错误,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再审。

接受杨某某委托,张律师担任本案被申诉人杨某某的诉讼代理人。接受委托后,张律师凭通常经验,感觉由检察院抗诉的案件,一般来讲,案件都会有所改判,要想“打败”检察院,只能做一种尝试。委托人恳切地讲,案件对方确实是不讲道理,她不服判决,又申请抗诉,其目的就是要纠缠我,我根本不应该再给她分割什么任何财产了。孩子有先天性心脏病,我光给孩子治病都困难重重,经济压力很大,本来判决对方给孩子的抚养费,一年多了,她都不给,还到处再告我,请张律师一定要好好帮帮我。张律师感觉本案应该是有蹊跷,加之对当事人负责的精神,决心尽最大努力,使案件有个符合事实而公正的最终结果。

经过仔细审阅一审和二审的全部案卷材料,尤其是逐一比对了一切有关被申诉人从部队转业时部队支付费用的证据,结合一、二审判决书的论述,尤其是二审判决书的论述,首先认为,二审判决书在在申诉人主张分割相关财产的论述上确实存在问题,一审法院以职权确实调取了被申诉人原所在部队于2011年3月3日向被申诉人支付了49428.83元的银行流水账单,而针对申诉人主张的这一事实,二审法院称“没有证据支持,被上诉人又不予认可,因而该笔费用不予分割”。这种论述是明显错误的。但是,律师认为,案件的关键应是,本次抗诉所针对的这“49428.83元”到底是转业军人的什么费用,属于不属于可以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属于可以分割的,一审、二审时是否已经予以分割完毕。围绕这些问题,张律师终于有了发现,原来,委托人杨某某2009年12月转业时,部队总计就支付给65128.83元,而这65128.83元在一审、二审时已经参与分割。如果再把49428.83元作为另外领取的费用进行分割,就属于重复分割了。为此,张律师立即与当事人奔赴广东湛江,到当事人原所在部队取证,终于得到确切而详实的证据,证明杨某某转业时,部队总计支付给65128.83元,其中,转业费15700元,一次性安置费49428.13元。一次性的安置费中又包括住房补贴41132.98元、住房公积金4540.00元、伤亡保险643.61元、医疗保险3112.24元。住房补贴和住房公积金已经分割,伤亡保险和医疗保险属于军人个人财产。

根据以上事实和证据,再审法院依法维持了终审判决,被申诉人得以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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