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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律师百人土地案件终获阶段性胜利

2015年11月05日 | 发布者:张明彦 | 点击:1943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2012年2月8日,张明彦律师接到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电话,代理的152人农业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做出裁定,请张律师前往二审法院拿取民事裁定书。

案件描述

2012年2月8日,张明彦律师接到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电话,代理的152人农业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做出裁定,请张律师前往二审法院拿取民事裁定书。看到裁定书尾页“裁定如下:一、撤销济南市××区人民法院(2010)×商初字第58号民事裁定;二、指令济南市××区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审理。”的结果,张明彦律师欣慰而感慨地把右手捂在了心口……

那是在2009年秋,济南市××区××村的5位村民通过打听,慕名找到张明彦律师,在张律师的办公室(山东舜翔律师事务所),张律师热情接待了他们。他们说,我们村的农民遇到难题了,实在难以解决,就找到张律师了。张律师仔细听完他们的叙述,判断,村委会未经村民民主表决,擅自将本村32亩农业耕地租赁给了本市一家某园艺花卉有限责任公司,并签订了土地租赁合同,还经一家所谓的法律服务所进行了见证,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法律规定,村委会的做法是违法的,其与某园艺花卉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应属无效。张律师很不解的问村民,这事从法律上来说并不是什么复杂的案件,你们为难什么啊?村民们说,我们也感觉村委会的做法不对,我们准备打官司,可是去我们区法院立案的时候,法院就是不给我们立案,我们之前也找代理人了,不管事,就是不给立。凭着多年的工作经验,张律师默默地点了点头,然后说,你们要是信任我,就让我努力试试吧!

接下来的工作,光是立案前的准备,就耗费了律师大量的时间和精力。经过和法院多次沟通,法院立案庭法官讲,就是立案,也得全村村民一半以上作为原告才行。张律师知道,这是1999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中的有关规定,可是该司法解释已于2008年12月8日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57次会议通过,予以废止了,该司法解释不能再作为审理农业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件的有效依据了。但是,张律师想,好不容易法院方面似乎能有所松口,就先别太较真了,多一些村民起诉也没什么坏处。可是,这样以来,本案就是涉及至少150人以上的集团诉讼了,虽然涉及的是全体村民的集体利益,但真的要把这么多人统一起来,思想上和行动上保持一致,难啊!因为,所谓村委会擅自将土地发包给了本村村民以外的单位,其实就是个别村领导的行为,“当权”的村领导,谁敢得罪啊?再加上这样那样的亲属、人情关系,争取全村一半以上的村民做原告就是第一难题啊。张律师感到事关重大,主动给5位村民代表说,我亲自到村里去,挨家挨户去做做工作吧。经过张律师耐心、细致、艰苦做村民的工作,又经过讲究策略和方式方法的做法院的工作,2009年11月24日,152名村民诉该村民所在村委会、第三人济南市某园艺花卉有限责任公司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终于立案了。张律师向村民们讲,这一步很关键,这是进入法律程序的门槛,立了案了,我们就好好准备打这场官司吧。

然而事情并不是像张律师和村民们想象的那样。立案后开了一次庭,然后,就进入了漫长的等待,这个等待,一等就是近两年啊,直到2011年8月份,张律师和村民们才等到焦急等待了近两年的法院裁判文书——《民事裁定书》。所谓“裁定书”,法律上是指对案件程序问题所做的处理结果而适用的一种法律文书,显然,一审法院根本没有处理村民们所诉求的土地承包实体问题。这不仅是村民们所不解,作为多年资深专业律师的张律师也怎么也没想到,这么一个农村土地违法承包案件,在起诉的时候和诉讼中,张律师对起诉主体问题是研究了又研究,无论从哪方面讲,都不可能会因诉讼主体的程序上出现问题。张律师仔细看了这份《民事裁定书》,也是根本看不出来,法院驳回起诉的法律依据和理由是什么。村民们不知所措,张律师毅然向他们建议——上诉!村民们开始犹豫,他们担心,被告和第三人都是有钱有势的单位组织,看来老百姓确实是没法和他们较量啊!张律师耐心给他们做工作,不要这样片面、消极地地看待问题,要想信国家法律,相信人民法院是公平、公正的。于是,张律师及时代理村民们向上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经过上诉审开庭激烈、而有法有据的论辩,二审法院合议庭经过合议研究,并汇报到省高级人民法院,终于做出本文开头所述的裁定。

事实证明,法律是公正的,个别不依法办事的现象虽时而有之,但不能因此动摇对国家法律的信念。我国司法审判实行两审终审制,不服二审民事裁判的还可以向二审法院的上一级法院申请再审,刑事和行政案件可以进行申诉。只要坚持对法律的高度信仰,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我们的合法权益最终会得到维护,法律的公正和威严就会得以彰显!

       山东舜翔律师事务所律师张明彦

2012年2月于济南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描述

2012年2月8日,张明彦律师接到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电话,代理的152人农业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做出裁定,请张律师前往二审法院拿取民事裁定书。看到裁定书尾页“裁定如下:一、撤销济南市××区人民法院(2010)×商初字第58号民事裁定;二、指令济南市××区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审理。”的结果,张明彦律师欣慰而感慨地把右手捂在了心口……

那是在2009年秋,济南市××区××村的5位村民通过打听,慕名找到张明彦律师,在张律师的办公室(山东舜翔律师事务所),张律师热情接待了他们。他们说,我们村的农民遇到难题了,实在难以解决,就找到张律师了。张律师仔细听完他们的叙述,判断,村委会未经村民民主表决,擅自将本村32亩农业耕地租赁给了本市一家某园艺花卉有限责任公司,并签订了土地租赁合同,还经一家所谓的法律服务所进行了见证,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法律规定,村委会的做法是违法的,其与某园艺花卉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应属无效。张律师很不解的问村民,这事从法律上来说并不是什么复杂的案件,你们为难什么啊?村民们说,我们也感觉村委会的做法不对,我们准备打官司,可是去我们区法院立案的时候,法院就是不给我们立案,我们之前也找代理人了,不管事,就是不给立。凭着多年的工作经验,张律师默默地点了点头,然后说,你们要是信任我,就让我努力试试吧!

接下来的工作,光是立案前的准备,就耗费了律师大量的时间和精力。经过和法院多次沟通,法院立案庭法官讲,就是立案,也得全村村民一半以上作为原告才行。张律师知道,这是1999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中的有关规定,可是该司法解释已于2008年12月8日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57次会议通过,予以废止了,该司法解释不能再作为审理农业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件的有效依据了。但是,张律师想,好不容易法院方面似乎能有所松口,就先别太较真了,多一些村民起诉也没什么坏处。可是,这样以来,本案就是涉及至少150人以上的集团诉讼了,虽然涉及的是全体村民的集体利益,但真的要把这么多人统一起来,思想上和行动上保持一致,难啊!因为,所谓村委会擅自将土地发包给了本村村民以外的单位,其实就是个别村领导的行为,“当权”的村领导,谁敢得罪啊?再加上这样那样的亲属、人情关系,争取全村一半以上的村民做原告就是第一难题啊。张律师感到事关重大,主动给5位村民代表说,我亲自到村里去,挨家挨户去做做工作吧。经过张律师耐心、细致、艰苦做村民的工作,又经过讲究策略和方式方法的做法院的工作,2009年11月24日,152名村民诉该村民所在村委会、第三人济南市某园艺花卉有限责任公司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终于立案了。张律师向村民们讲,这一步很关键,这是进入法律程序的门槛,立了案了,我们就好好准备打这场官司吧。

然而事情并不是像张律师和村民们想象的那样。立案后开了一次庭,然后,就进入了漫长的等待,这个等待,一等就是近两年啊,直到2011年8月份,张律师和村民们才等到焦急等待了近两年的法院裁判文书——《民事裁定书》。所谓“裁定书”,法律上是指对案件程序问题所做的处理结果而适用的一种法律文书,显然,一审法院根本没有处理村民们所诉求的土地承包实体问题。这不仅是村民们所不解,作为多年资深专业律师的张律师也怎么也没想到,这么一个农村土地违法承包案件,在起诉的时候和诉讼中,张律师对起诉主体问题是研究了又研究,无论从哪方面讲,都不可能会因诉讼主体的程序上出现问题。张律师仔细看了这份《民事裁定书》,也是根本看不出来,法院驳回起诉的法律依据和理由是什么。村民们不知所措,张律师毅然向他们建议——上诉!村民们开始犹豫,他们担心,被告和第三人都是有钱有势的单位组织,看来老百姓确实是没法和他们较量啊!张律师耐心给他们做工作,不要这样片面、消极地地看待问题,要想信国家法律,相信人民法院是公平、公正的。于是,张律师及时代理村民们向上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经过上诉审开庭激烈、而有法有据的论辩,二审法院合议庭经过合议研究,并汇报到省高级人民法院,终于做出本文开头所述的裁定。

事实证明,法律是公正的,个别不依法办事的现象虽时而有之,但不能因此动摇对国家法律的信念。我国司法审判实行两审终审制,不服二审民事裁判的还可以向二审法院的上一级法院申请再审,刑事和行政案件可以进行申诉。只要坚持对法律的高度信仰,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我们的合法权益最终会得到维护,法律的公正和威严就会得以彰显!

       山东舜翔律师事务所律师张明彦

2012年2月于济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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