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效力和合同效力之间有什么关系
1、新物权法规定物权效力和合同效力相分离出来,换句话说,以动产为抵押的,要是没有登记,只不过不得对抗第三人(动产抵押,抵押合同生效时,便产生当事人欲意产生的那种实际效果,即抵押权成立,如同你所讲,只不过在当事人相互间产生效力,不得以之对抗善意第三人),但抵押合同成立(别把抵押合同扯进来,“没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是就抵押权这一物权而言的,没说抵押合同那种债权,至於抵押合同的效力须依合同法的规定调查判定,与抵押物有没有登记没一丁点的关系),那抵押权成立吗(动产抵押权这一物权由于债权合同生效这一缘由而产生物权成立的结果,倘若说抵押权没成立,那“不得对抗”就变成空话啦
2、以不动产为抵押物的,要是没有登记,抵押权成立吗(不成立)?抵押合同成立吗(抵押合同有没有成立和其效力,得依合同法去判定,题型中没反过来的描述,抵押合同成立且生效)?是否完全都不会成立?(说说这一“都”字,它们各自成立与否,各自依不一样的法律事实单独判定,倘若恰好它们“都”不成立,那它们不成立的那种依据也不是相同的)
3、在质权里,假如以财产权利出质则需登记,那假如不登记,质押权和和质押合同的效力又各自怎样?
4、以不动产为抵押物的,要是没有登记,抵押权不成立(按物权法第187条的规定看,应当是“未设立”)。但抵押合同是成立并生效的。对权利质,假如法律规定登记,则质权在登记时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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