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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谈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的性质认定(01)

发布者:肖平主任律师律师|时间:2020年04月15日|分类:婚姻家庭 |429人看过

2019年7月,江苏高院下发了最新《家事纠纷案件审理指南(婚姻家庭部分)》(以下简称《家事审理指南》)其中包含的50个当前婚姻家庭纠纷中热点难点问题最新参考意见,自从婚三解释之后,从最高法院到地方法院已很久没有就该类案件出台过系统性司法指导文件。


这次江苏高院出台的指南(注:由该院民一庭起草),聚焦问题导向性、实务操作性、办案参考性,几乎涵括了目前婚姻家事领域所有热点难点问题。而且江苏高院民一庭张娅法官与肖峰博士一起,对50个条文逐条分析,在公众号上分享两人的个人学习体会。

 

      《家事审理指南》第37、38、39条涉及到父母为子女全资购房、部分出资购房的情况下,不动产的性质认定以及出资行为本身的性质认定问题,笔者经过认真学习后,发现其中观点与近年来的学术和实践观点有部分一致也有部分不一致的地方,现将近年来的各方观点进行如下梳理汇总,方便各位同仁伙伴们对该问题的进一步理解和探讨。


01

        有关父母为子女出资购房的司法解释主要有司解二第二十二条和司解三第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03年12月25日,法释〔2003〕19号)2011年8月9日,法释〔2011〕18号) 第二十二条: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司解二将父母为子女双方购房出资的性质以结婚时间为分界线,结婚前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赠与,结婚后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是随着社会节奏的加快,高房价伴随着不断攀升的离婚率,使得许多父母将大半生的积蓄投入到子女购房后,还没看到小夫妻俩过上几天好日子,两人就分道扬镳了,老人辛辛苦苦的半生积蓄也被分走了一半。继续沿用司解二第二十二条规定显然不能完全适应社会的真实需求,于是司解三第七条便应运而生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条链接: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三) 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注意:司解二第二十二条的表述是为子女购置房屋出资”,司解三第七条是“为子女购置的不动产”,二者规定是否针对同一行为和标的?适用前提是否一致?在两个司法解释同时有效的情况下,司法实践中出现了大量争议,认为两个条文之间有冲突,主要体现的争议为:父母出资是全额出资还是部分出资?应该如何分别适用两个司法解释? 

                             

                                                                                                           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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