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明轩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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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天津行通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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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刑】:故意伤害案宣告缓刑

发布者:范明轩律师|时间:2016年05月30日|分类:刑事辩护 |832人看过

【缓刑】:故意伤害案宣告缓刑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近日审结一起故意伤害案,天津行通律师事务所范明轩律师担任该案被告人王某某的辩护律师。经律师辩护,被告人王某某被羁押两个月后,被法院宣告缓刑释放。

【基本案情】:

被告人王某某与被害人赵某某系邻里纠纷。2016年某月某日,在天津市河北区某小区某楼道内,被告人王某某大量饮酒后,与被害人赵某某发生肢体冲突,用拳头将被害人赵某某面部打伤。经天津市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赵某某两侧鼻骨骨折被鉴定为轻伤二级。案发后,被害人赵某某报警,公安机关在案发现场将被告人王某某抓获归案。(更多成功刑事案例,请参看“判几年网”:http://www.panjinian.com 您身边的刑事案件专家!)

【律师分析】:

   1、酒后伤人应负刑事责任吗?是否可以从轻处罚?

   在本案中,被告人王某某属于醉酒后伤人,有人认为酒后之人失去意志能力和控制能力,应与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精神病人一样,不负刑事责任。这种认识是错误的,因为饮酒与醉酒都是一种“原因自由行为”,也就是说,是否使自己处于饮酒状态与醉酒状态是行为人可以控制的,如果醉酒后伤人不负刑事责任,那么任何一个人如果想伤害另一个人,都可以选择使自己陷入醉酒状态。所以,醉酒的人实施犯罪行为,仍然需要承担刑事责任。但是,毕竟酒后人的认识能力与控制能力有所下降,在这种状态下实施犯罪行为,其主观恶性相对较小,法官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2、被告人王某某的行为是否构成自首?能否从轻处罚?

《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也就是说,构成自首需要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是自动投案,一是如实供述。2010年12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中规定: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供认犯罪事实的,可以视为自动投案。在本案中,被告人王某某与他人发生肢体冲突后,明知被害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是无拒捕行为,供认犯罪事实,可以认定为自首。

3、被告人王某某的犯罪情节较轻?

首先,被告人王某某与被害人赵某某是邻里关系,本案是因邻里纠纷引起的;其次,被告人王某某在封闭空间内与被害人发生肢体冲突,与当街行凶等发生在公共场所的打架斗殴事件相比,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最后,被告人王某某是赤手空拳与被害人发生冲突,与持械打斗相比,犯罪情节相对较轻。

【判决结果】:

经河北区法院审理,判决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宣告缓刑,被告人王某某与判决宣告当日被释放。被告人王某某及家属对律师的工作非常满意,并表达了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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