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明轩律师

  • 执业资质:1120120**********

  • 执业机构:天津行通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债权债务离婚婚姻家庭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黑出租司机明知他人欲实施犯罪行为而载人获刑

发布者:范明轩律师|时间:2015年11月05日|分类:刑事辩护 |1203人看过

案件描述

犯罪嫌疑人林某系黑出租司机,在明知乘客要实施殴打他人的违法犯罪行为的情况下,为收取租车费用,仍拉载他人前往作案地点,在他人实施完犯罪行为后,又拉载他人逃离作案现场。经天津市某某区人民法院判决,李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的共同犯罪,但系从犯,可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案情简介】

2014年9月,被告人叶某某与殴打被害人闫某某,遂出资雇佣张某并协商殴打他人事宜。后被告人张某纠集张某某、孙某某、陈某、王某某。几日后,张某雇佣被告人林某驾驶出租车拉载张某、张某某、陈某、王某某至天津市北辰区某村与叶某某会面,欲实施殴打被害人的行为。被告人林某途中得知此行目的后,仍为众人提供交通工具,继续拉载众人到被害人家中殴打被害人,后拉载众人逃离作案现场。经法医鉴定,被害人的伤情构成轻伤一级。2014年12月,众被告人被抓获归案。

【律师分析与辩护】

首先,本案系雇凶携带凶器殴打他人案件,社会危害性较大。在刑事案件中,同样是构成故意伤害罪,但是每个案件的案件性质、社会影响以及社会危害性不同。因家庭生活、邻里纠纷偶发的故意伤害类案件,社会危害性较小,双方也有调解与和解的可能;雇凶伤人一般都是经预谋的,一方面体现雇凶者较深的主观恶性与较强烈的伤人意志,另一方面也体现了雇凶者试图掩盖自己罪行的意念,往往也会给案件侦破造成一定的困难,其社会危害性较大,破坏了社会的善良风俗,容易造成一定范围的社会恐慌。本案即属于社会危害性较大的雇凶伤人案件。

其次,司机林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可以从轻处罚。律师通过到看守所会见被告人、到检察院查阅本案案卷材料,在开庭时向法院提出很重要的一系列辩护意见:第一,被告人林某某并未参与本案的预谋,其与其他各被告人素不相识,在途中方得知此行目的在于伤害他人;第二,被告人林某某只负责开车,并未直接实施持凶器殴打他人的犯罪行为;第三,事后林某某只向被告人收取了事先约定的租车费用,没有额外收取其他任何费用,体现出其案外人的姿态,主观恶性较小。

再次,律师介入调解,被害人表示仅对林某某一人表示谅解。因本案系雇凶伤人,被害人与雇凶者的矛盾已经到了不可调和的程度,被害人要求严惩各被告人,本案的调解工作异常艰难。通过律师多次与被害人进行沟通、调解,动之以情、晓之以理,被害人最终表示仅对被告人林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要求对其他被告人予以严惩。林某某及其家属对律师的工作表示非常感谢。

【案件结果】

天津市北辰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林某某明知他人实施故意伤害他人的犯罪行为,仍拉载他人到达与逃离作案现场,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的共同犯罪,依法应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但其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且已取得被害人谅解,故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其辩护律师提出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判处被告人林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判决宣判后,律师到看守所会见了林某某,其表示对律师的工作非常满意,并表达了对律师的感谢之情。

【相关法律】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刑法》第二十七条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更多亲办成功案例,请查询“判几年网”)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