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明轩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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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天津行通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债权债务离婚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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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致人轻伤 律师帮调解终获缓刑

发布者:范明轩律师|时间:2015年11月05日|分类:人身损害 |1453人看过

案件描述

近日,范律师处理完一起故意伤害刑事案件。案发之时,被害人与被告人的矛盾已经恶化到一定程度,案发后更是互不相让。在案件“走程序”的过程中,律师多次代表被告人与被害人进行调解,最终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一万元,获得了被害人的谅解,被告人被宣告缓刑,同时也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案情介绍】

2014年10月5日18时许,被告人李某某与被害人张某某在天津市河东区某某道附近因经济问题发生口角纠纷,在二人争吵过程中,被告人李某某情绪失控,暴怒之下持木棍殴打被害人张某某面部及身体各部位,造成被害人张某某身体多处受伤,其中鼻部双侧鼻骨骨折经鉴定构成轻伤二级。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逃跑,后被公安机关捉获归案。

【律师分析】

被告人李某某被刑事拘留后,被告人的家属通过网络媒体找到了范律师。范律师接收后,通过到看守所会见被告人李某某,以及查阅本案的全部卷宗,发现被告人并无自首、立功、从犯等法定的从轻、减轻处罚情节。但是由于本案事出有因,可以通过与被害人调解,达成被害人的谅解,为被告人李某某争取宣告缓刑。确定思路后,范律师开始了与被害人漫长的调解与谈判过程,由于被告人与被害人的矛盾,调解面临的困难可想而知。经过不断的沟通与调解,在法院开庭之前,被告人向被害人赔偿医药费等经济损失壹万元,被害人答应对被告人的行为表示谅解,以和为贵,尽释前嫌。

同时,范律师在法院开庭时从以下几个方面发表了专业意见:

第一,被告人李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

第二,本案系因民间矛盾引发,且被害人对案件起因和矛盾激化负有责任;

第三,被告人主观恶性较小,犯罪情节较轻;

第四,被告人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在法院审理过程中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第五,被告人无前科劣迹,一贯表现良好,此次犯罪系初犯、偶犯,依法可从轻处罚。

【判决结果】

最终,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依法认定被告人李某某犯故意伤害

罪,但依法采纳律师的辩护意见,判决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律师点评】

完备的法律知识是律师办案必不可少的武器,但“徒法不足以自行”,仅有法律知识也是不够的。通过专门办理大量刑事案件得到的法律技能,有时更能发挥效果。在本案中,律师的作用便更多地通过与被害人调解的法律技能发挥出来,不但使被告人免遭牢狱之灾,还使得被告人与被害人之间的矛盾得以彻底解决,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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