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在建筑工地受伤,如何申请工伤认定?可以一次性领取待遇吗?
建筑业属于工伤风险较高行业,又是农民工集中的行业,为维护建筑业职工特别是农民工的工伤保障权益,国家先后就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切实维护建筑业职工工伤保障权益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和政策,建筑业职工工伤权益保障工作不断得到加强。
一起来了解农民工在建筑工地遭受工伤后关心的几个问题——
01
申请工伤认定的时间和材料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30日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在此期间发生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用人单位负担。
申请工伤认定的材料有:(一)工伤认定申请表;(二)职工本人身份证明;(三)与所在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四)医疗诊断证明;职工本人无法申请、由其直系亲属或者工会组织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应同时提交申请人身份证明及申请人与伤亡职工关系的证明。
受伤职工要特别留意申请工伤认定的时效。很多工伤职工由于不清楚工伤认定的时间限制,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导致合法权益得不到法律保护。
02
没有订立劳动合同怎么确认劳动关系
工伤认定的前提是证明用人单位与受伤职工存在劳动关系,建筑工地施工人员发生工伤后,以劳动合同为基础确认劳动关系。
对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14〕103号)规定,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参照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工作证、招工登记表、考勤记录及其他劳动者证言等证据,确认事实劳动关系。相关方面应积极提供有关证据;按规定应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而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对未签订劳动合同、未缴纳社会保险,工资又是以现金形式支付的情形,受伤职工要自己积极搜寻相关证据,例如工资表、打卡记录、工作证、入职申请表、职工花名册、工作服等能够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材料。
03
劳动者本人工资基数的认定
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14〕103号)规定,针对建筑业工资收入分配的特点,对相关工伤保险待遇中难以按本人工资作为计发基数的,可以参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作为计发基数。
04
用人单位支付的待遇可一次性支付
对建筑业工伤职工,待完成工伤认定及劳动能力鉴定后,依法享受各项工伤保险待遇。
应当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各项工伤保险待遇,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13〕34号)规定,应按《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支付,不得采取将长期待遇改为一次性支付的办法。应当由用人单位支付的待遇,工伤职工所在用人单位要按时足额支付,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14〕103号)规定,也可根据工伤职工的意愿一次性支付。
05
违法转包分包的工伤赔偿连带责任
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或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分包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由该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承担用人单位依法应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发包单位与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