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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公安部:关于逮捕的最新规定!

作者:闫国田律师时间:2021年02月01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600次举报

最高检、公安部:关于逮捕的最新规定!

 

最高检:不逮捕时应要求侦查机关撤案,限制延长侦查羁押期限

 

12月3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规则》明确切实维护当事人诉讼权利,完善不批准逮捕后监督撤案的规定。明确人民检察院对于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在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的同时,应当要求侦查机关撤销案件或者对有关人员终止侦查。为防止办案拖延,严格限制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督促侦查机关积极开展侦查活动。明确侦查机关在对犯罪嫌疑人执行逮捕后未有效开展侦查工作或者侦查取证工作没有实质进展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的决定。

公安部:罪行较轻、无社会危险性的不再提请逮捕

此前在10月24日,公安部等五部门联合发布《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意见》规定,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公安机关认为罪行较轻、没有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不再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对提请逮捕的,人民检察院认为没有社会危险性不需要逮捕的,应当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已经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审查羁押的必要性,经审查认为没有继续羁押必要的,应当变更为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此外,《意见》中专门强调,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应当同步开展认罪教育工作,但不得强迫犯罪嫌疑人认罪,不得作出具体的从宽承诺。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愿意接受司法机关处罚的,应当记录在案并附卷。对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公安机关应当在起诉意见书中写明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认罚情况。认为案件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可以在起诉意见书中建议人民检察院适用速裁程序办理,并简要说明理由。对可能适用速裁程序的案件,公安机关应当快速办理,对犯罪嫌疑人未被羁押的,可以集中移送审查起诉,但不得为集中移送拖延案件办理。 对人民检察院在审查逮捕期间或者重大案件听取意见中提出的开展认罪认罚工作的意见或建议,公安机关应当认真听取,积极开展相关工作。

《指导意见》还提到,加快推进公安机关执法办案管理中心建设,探索在执法办案管理中心设置速裁法庭,对适用速裁程序的案件进行快速办理。

在发布会上,公安部法制局副局长孙萍接受人民公安报记者提问时表示,公安机关会与检察机关、审判机关部门定期就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情况进行交流,通报案件办理情况,总结实践经验,研究解决问题,在实践中不断丰富和发展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积极落实、不断完善跨部门绿色通道、专人联络、定期通报、联席会议等工作机制,不断提升案件办理质量和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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