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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定金罚则适用的重大变化(4个要点)

作者:闫国田律师时间:2021年01月17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96次举报


《民法典》定金罚则适用的重大变化(4个要点)

第五百八十七条【定金罚则】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一十五条 【定金】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条文对照

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债务的,无权要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适用要点(一)必须有违约行为。违约行为的存在是适用定金罚则的前提。违约行为是指不按合同约定履行债务的行为,其表现形式是多种多样的,包括不能履行、迟延履行及不完全履行等多种形态。(二)必须有合同目的落空的事实。合同目的落空即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是适用定金罚则的基本条件。这里的合同目的仅指主合同的直接目的和主要目的。(三)违约行为与合同目的落空之间有因果关系。违约行为或合同目的落空,并不必然导致定金罚则的适用,只有二者同时具备且存在因果关系时方可适用,即只有因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时,才能适用定金罚则。(四)主合同必须有效,这是由定金合同的从属性所决定的。如果主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即便当事人已有交付和收受定金的事实,也不能适用定金罚则。但是,当事人可以约定定金合同的效力独立于主合同,即主合同无效定金合同却不一定无效。

 

权威观点来源:中国人大网《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释义》迟延履行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指迟延的时间对于债权的实现至关重要,超过了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合同,合同目的就将落空。通常以下情况可以认为构成根本违约的迟延履行:1.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超过期限履行合同,债权人将不接受履行,而债务人履行迟延。2.履行期限构成合同的必要因素,超过期限履行将严重影响订立合同所期望的经济利益。比如季节性、时效性较强的标的物,像中秋月饼,过了中秋节交付,就没有了销路。3.继续履行不能得到合同利益。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其他违约行为,主要指违反的义务对合同目的的实现十分重要,如一方不履行这种义务.将剥夺另一方当事人根据合同有权期待的利益。该种违约行为主要包括:1.完全不履行,即债务人拒绝履行合同的全部义务。2.履行质量与约定严重不符,无法通过修理、替换、降价的方法予以补救。比如,约定交付的标的物是一级棉花,但交付的却是买方根本无法使用的等外品。3.部分履行合同,但该部分的价值和金额与整个合同的价值和金额相比占极小部分,对于另一方当事人无意义,比如,约定交付100吨钢材,只交付了10吨;或者未履行的部分对于整个合同目的的实现至关重大,比如,成套设备买卖,未交付关键配件,使交付的设备无法运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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