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办理方式及补助标准
人社系统行政许可权相对集中改革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在哪里办理?需要提供哪些资料?补助对象有哪些?补助费标准是多少?......
今天一起来了解——
一、受理部门
人社系统行政许可权实行相对集中改革后,人社局原承担的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审批、职业资格证书核发、经营劳务派遣业务许可、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资格认定、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办学资格认定(初中级)5类行政审批事项集中划转至行政审批部门。
原由人社局行政审批股承办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申领,交由人社局工资福利股办理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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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通知】山西人社部门5类行政审批事项集中划转同级行政审批部门
二、补助对象范围
根据《山西省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规定》(晋人工字〔2002〕10号),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有困难的,可由死者生前所在单位,根据困难情况给予补助。补助对象系指依靠死者生前供养的下列遗属:
1. 父(包括抚养死者长大的抚养人)、夫年满六十岁,或基本丧失劳动能力且没有经济来源的。2. 母(包括抚养死者长大的抚养人)、妻年满五十五岁,或基本丧失劳动能力且没有经济来源的。3. 子、女(包括遗腹子女、养子女)未满十八岁或虽满十八岁,但尚在大学、中专、技校和普通中学学习或因疾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4. 弟、妹(包括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弟、妹)未满十八岁或虽满十八岁,但尚在大学、中专、技校和普通中学学习或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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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参考】各类人员死亡后遗属补助标准和计发办法(附文件)
【政策参考】各类人员的抚恤金及丧葬费标准和计发办法(附文件)
三、需要提供的资料
1. 遗属补助审批表一式四份;
2. 享受遗属补助人写申请(加盖死亡人单位公章);3. 户口死亡注销证明;4. 停发工资证明;5. 子女年满18周岁必须在学校出具学籍证明;6. 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户主与本人页);7. 一寸白底彩照(两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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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补助费标准
根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暂行规定》、《山西省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规定》(晋人工字〔2002〕10号)相关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核算办法及计算依据为:
1. 死者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一律以遗属户口所在地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标准作为计算基数;2.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标准原则上执行省政府规定的标准,如当地标准高于省政府标准的可按当地标准执行。若遇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标准调整时,从下一个月起调整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3. 死者遗属一般每人每月按80%领取(余数不足一元的,按一元计算);4. 死者系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其父、母和配偶按100%领取;5. 无依无靠的孤独遗属,按100%领取。从2020年1月1日起,根据市民政局、市财政局文件精神,我县城市低保标准为每人每月580元,相应地从2020年2月1日起,根据《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吕人社函〔2020〕401号),我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调整为464元/月。已故离休干部无工作配偶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与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线挂钩,实行动态调整;补助标准为已故离休干部无工作配偶户口所在县(市、区)城市上年度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最高不超过太原市城区标准)的190%,无依无靠的孤独配偶为220%。根据《关于调整已故离休干部无工作配偶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吕财行〔2020〕6号)文件精神,经测算,从2020年1月1日起,已故离休干部无工作配偶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调整为1026元/月,无依无靠的孤独配偶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调整为1188元/月。所需经费按原渠道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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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资金发放渠道
《山西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晋政发〔2015〕42号)和《吕梁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吕政发〔2017〕24号)规定:
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统筹项目与计发办法,按《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缴费工资基数和待遇统筹项目有关问题的通知》(晋人社厅发〔2016〕82号)和《山西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晋人社厅发〔2016〕83号)执行。政府特殊津贴、取暖补贴、丧葬费、一次性抚恤金、遗属生活困难补助,以及其他自行增加的项目和提高的标准,由原渠道解决,不得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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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1. 死者配偶另行结婚以后,其本人原享受的生活困难补助费即予停止;其子女原享受的生活困难补助费仍由原支付单位继续发给。
2. 享受定期补助或未享受定期补助的遗属如遇特殊困难,可由死者生前所在单位视其困难情况,适当给予临时救济。3. 死者遗属户口所在地有变动时,应从迁移之下月起,改按迁入地的标准执行。4. 工作人员离退休后死亡的,其遗属生活困难补助也按上述政策执行。5. 享受补助的人数、条件等情况有变化时,应按变化后的情况及时重新确定,实行动态管理。6. 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按现行体制规定由各级财政负担,所需经费按原渠道解决,实行动态调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