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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当防卫权威裁判规则

作者:闫国田律师时间:2020年11月28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174次举报


正当防卫权威裁判规则

 

1、【事前双方即有斗殴意图的,制止对方的行为不能成立正当防卫】[周文友故意杀人案(刑事审判参考指导案例第363号)]


本案中,被告人与被害人均有侵害对方的不法意图,双方不仅于案发前相互挑衅,而且均准备了作案工具;被告人在对方意图尚未显现,且还未发生危及其人身安全的情况下,即持刀冲上前砍杀对方,此时并不存在“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被告人事实上属于一种假想防卫和事先防卫的行为。因此,被告人的行为不符合正当防卫的条件,其主观上具有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与他人进行斗殴的行为,并造成他人死亡的后果,应当承担故意杀人罪的刑事责任。
2、【严重贬损他人人格尊严亵渎人伦情况下防卫行为适当性认定标准】[于欢故意伤害案(最高法指导案例93号)]
1)对正在进行的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的“不法侵害”,可以进行正当防卫。(2)对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并伴有侮辱、轻微殴打的行为,不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的“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3)判断防卫是否过当,应当综合考虑不法侵害的性质、手段、强度、危害程度,以及防卫行为的性质、时机、手段、强度、所处环境和损害后果等情节。对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并伴有侮辱、轻微殴打,且并不十分紧迫的不法侵害,进行防卫致人死亡重伤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4)防卫过当案件,如系因被害人实施严重贬损他人人格尊严或者亵渎人伦的不法侵害引发的,量刑时对此应予充分考虑,以确保司法裁判既经得起法律检验,也符合社会公平正义观念。

 

3、【事前无约架斗殴意图使用随身携带刀具防卫不影响正当性认定】[陈某正当防卫案(最高检指导案例第45号)]
在被人殴打、人身权利受到不法侵害的情况下,防卫行为虽然造成了重大损害的客观后果,但是防卫措施并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依法不负刑事责任。本案中陈某的防卫行为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不属于防卫过当,不构成犯罪。
主要理由如下:第一,陈某面临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反击行为具有防卫性质。任何人面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都有予以制止、依法实施防卫的权利。本案中,甲等人借故拦截陈某并实施围殴,属于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陈某的反击行为显然具有防卫性质。第二,陈某随身携带刀具,不影响正当防卫的认定。对认定正当防卫有影响的,并不是防卫人携带了可用于自卫的工具,而是防卫人是否有相互斗殴的故意。陈某在事前没有与对方约架斗殴的意图,被拦住后也是先解释退让,最后在遭到对方围打时才被迫还手,其随身携带水果刀,无论是日常携带还是事先有所防备,都不影响对正当防卫作出认定。第三,陈某的防卫措施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不属于防卫过当。陈某的防卫行为致实施不法侵害的3人重伤,客观上造成了重大损害,但防卫措施并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陈某被9人围住殴打,其中有人使用了钢管、石块等工具,双方实力相差悬殊,陈某借助水果刀增强防卫能力,在手段强度上合情合理。并且,对方在陈某逃脱时仍持续追打,共同侵害行为没有停止,所以就制止整体不法侵害的实际需要来看,陈某持刀挥刺也没有不相适应之处。综合来看,陈某的防卫行为虽有致多人重伤的客观后果,但防卫措施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依法不属于防卫过当。一般防卫有限度要求,超过限度的属于防卫过当,需要负刑事责任。刑法规定的限度条件是“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具体而言,行为人的防卫措施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但防卫结果客观上并未造成重大损害,或者防卫结果虽客观上造成重大损害但防卫措施并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均不能认定为防卫过当。对于未成年人正在遭受侵害的,任何人都有权介入保护,成年人更有责任予以救助。但是,冲突双方均为未成年人的,成年人介入时,应当优先选择劝阻、制止的方式;劝阻、制止无效的,在隔离、控制或制服侵害人时,应当注意手段和行为强度的适度。
4、【互殴中的故意伤害行为不具有防卫性质】[苏良才故意伤害案(刑事审判参考指导案例第133号)]
在打架斗殴中,一般情况下,双方都是出于主动的,双方都有侵害对方的故意,双方的行为都是不法侵害行为,因此,双方的行为都不属于正当防卫的范畴。本案中,被告人苏良才第一次被张阳挺叫出门时,与张阳挺产生争执,被张的同伙尤忠伟踢了一脚。事后苏良才不能冷静处置,而心怀不满,回至宿舍向同学要了一把折叠式水果刀,并张开刀刃藏于裤袋内出门,说明此时苏良才主观上已产生殴斗的故意。在张阳挺的言语挑衅下,苏良才声言“打就打”,并在斗殴中持刀刺死帮助其兄斗殴的被害人。苏良才无论在主观方面还是客观方面,都具有对对方进行不法侵害的故意和行为。也就是说,苏良才并非不愿斗殴,退避不予还手,在无路可退的情况下,被迫进行自卫反击,且对方手中并未持有任何凶器。显然,苏良才的行为是为了逞能,目的在于显示自己不惧怕对方,甚至故意侵犯他人的人身权利,是一种有目的的直接故意犯罪行为,主观上具有危害社会的犯罪目的,不具有防卫过当所应具有的防卫性和目的的正当性,不符合正当防卫中防卫过当的本质特征。
5、【互殴停止后又为制止他方突然袭击而防卫的行为可以正当防卫】[张建国故意伤害案(刑事审判参考指导案例第138号)]
互殴是指双方均具有侵害故意实施的相互侵害行为,均属不法侵害。但是,互殴停止后又加害对方的,性质可能发生变化:(1)双方停止斗殴后,一方受他人股东或出于报复侵害目的又突然袭击对方的;(2)一方自动放弃斗殴或主动退出斗殴现场,另一方继续殴打对方的。上述两种情况中,互殴转变为一方殴打另一方,此时另一方具有正当防卫的权利。需要指出的是,一方自动放弃斗殴或主动退出斗殴现场,应该具有彻底性,并表现出明显的阶段性,不包括互殴双方打斗中此消彼长、强弱转换等情形。本案中,被告人与被害人的互殴已经停止,被害人又持碎酒瓶突然袭击被告人,被告人未制止不法侵害,采取抱住被害人后腰将其摔倒的方式,并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被告人也意料不到被害人被自己手持碎酒瓶扎伤致死,因此,被告人的行为应当认定为正当防卫。
6、【当人身安全受到威胁后便准备防卫工具不影响防卫性质的认定】[胡咏平故意伤害案(刑事审判参考指导案例第224号)]
当人身安全受到威胁后但尚未受到危害前便准备防卫工具本身,不能说明是为了防卫还是斗殴,需要根据相关事实和证据确定,不能恣意推测。本案中,被告人虽然事先准备防卫工具,但是在下班路上被被害人一伙拦住殴打后才反击,且反击一下就逃离,并未主动出击,说明被告人准备工具目的是防卫而非斗殴。在所受威胁并非确定且重大,时间、地点又不确定的情况下,即使事先向公司领导或公安机关报告,也难以得到有效保护,因而有权做必要的防卫准备。面对人多势众、气势汹汹的一方恶恶意挑衅,事先准备防卫工具,以防不测,是自然反应,即使对事先准备防卫工具是为了防卫还是斗殴难以界定的情况下,也应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推定。此外,只要存在不法侵害,无论其强度如何,公民均有权对其进行防卫。本案中,被告人所遭受的不法侵害,仅是一般的拳掌殴打,并不属于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其持尖锐钢筋条捅刺被害人前胸致其重伤,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应当认定为防卫过当。
7、【对精神病人实施侵害行为的反击可以成立正当防卫】[范尚秀故意伤害案(刑事审判参考指导案例第353号)]
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实施的侵害行为,是危害社会的行为,属于不法侵害,可以实施正当防卫。但是因无责任能力人的侵害明显不能等同于有刑事责任能力人的故意侵害,所以在防卫时,应当尽一切努力避免对精神病人造成不应有的身体或精神是损害:(1)若明知侵害者无责任能力,并有条件用逃跑或其他方式避免侵害,不得实施正当防卫;(2)若不知其无责任能力或无条件用逃跑或其他方式避免侵害,可以实施正当防卫。本案中,被告人在被患精神病的弟弟最大无力继续奔跑躲避的情况下,可以实施正当防卫,但在已将被害人按倒在地,被害人人身危险性大大减弱的情况下,使用木棒两次击打持砖欲起身的被害人的要害部位致其死亡,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属于防卫过当。考虑到被告人与被害人属同胞兄弟、见被害人未回家后又到现场寻找,认定被告人故意杀人的理由不充足,以故意伤害罪对被告人定罪处罚较为适宜。
8、【正当防卫仅致不法侵害人轻伤的不负刑事责任】[赵泉华被控故意伤害案(刑事审判参考指导案例第297号)]
非法侵入住宅属于不法侵害,对于非法侵入住宅的行为,住宅主人有权自行采取相应的制止措施,包括依法对非法侵入者实施必要的正当防卫。本案中,被告人一人要对付两人的不法侵害,其在对方非法侵入住宅后持械挥击对方,致两人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其防卫措施虽然较为激烈,但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且未造成重大损害(重伤以上后果),应当认定为正当防卫。
9、【对非法侵入住宅后施加轻微人身侵害的不法侵害者进行防卫致其重伤、死亡的属于防卫过当】[朱凤山故意伤害(防卫过当)案(最高检指导案例第46号)]
在民间矛盾激化过程中,对正在进行的非法侵入住宅、轻微人身侵害行为,可以进行正当防卫,但防卫行为的强度不具有必要性并致不法侵害人重伤、死亡的,属于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防卫过当中,重大损害是指造成不法侵害人死亡、重伤的后果,造成轻伤及以下损伤的不属于重大损害;明显超过必要限度是指,根据所保护的权利性质、不法侵害的强度和紧迫程度等综合衡量,防卫措施缺乏必要性,防卫强度与侵害程度对比也相差悬殊。对是防卫措施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应当根据不法侵害的性质、手段、强度和危害程度,以及防卫行为的性质、手段、强度、时机和所处环境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在民间矛盾激化过程中,对正在进行的非法侵入住宅、轻微人身侵害行为,可以进行正当防卫,但防卫行为的强度不具有必要性并致不法侵害人重伤、死亡的,属于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民间矛盾引发的案件极其复杂,涉及防卫性质争议的,应当坚持依法、审慎的原则,准确作出判断和认定,从而引导公民理性平和解决争端,避免在争议纠纷中不必要地使用武力。针对实践当中的常见情形,可注意把握以下几点:一是应作整体判断,即分清前因后果和是非曲直,根据查明的事实,当事人的行为具有防卫性质的,应当依法作出认定,不能惟结果论,也不能因矛盾暂时没有化解等因素而不去认定或不敢认定;二是对于近亲属之间发生的不法侵害,对防卫强度必须结合具体案情作出更为严格的限制;三是对于被害人有无过错与是否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应当通过细节的审查、补查,作出准确的区分和认定。
10、【对深夜非法闯入住地暴力伤害本人或他人者实施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死亡的属于正当防卫】[吴金艳故意伤害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4年第11期)]
女工宿舍是单位向女服务员提供的休息和处理个人隐私事务的住所,未经许可闯入女工宿舍,严重侵犯住宿人的合法权利。公民对深夜非法闯入住地,暴力伤害其本人和他人者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死亡的,不承担刑事责任和民事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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