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加公司的运动会受伤,应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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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小明所在的公司举办运动会。天生具有运动细胞的小明被大家选为运动员,代表部门参加比赛。
不料,在篮球比赛时小明踝骨骨折受伤,住院一周。出院后,小明向公司申请认定工伤。
公司认为,运动会是工作之外的休闲活动,小明受伤的地点不在工作岗位,也不是工作时间,不应该算作工伤。
那么,问题来了!参加单位组织的运动会受伤,算工伤吗?
解 答
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可以认定为工伤。
虽然《工伤保险条例》中没有将参加单位组织的文体活动单独列入工伤范围,职工参加单位组织的文体活动,是服从单位安排、反映单位意志、代表单位利益的行为,应视为与工作相关的活延伸,属于广义的“工作原因”。
这2条法规也可以明确解答——
《全国总工会劳动保险部关于劳动保险问题解答》明确规定:“工人职员在下列情况下发生问题,有可靠证明,可以比照因工待遇处理:(9)职工参加本企业所组织的(不包括车间一级)各级体育活动比赛、劳卫制测验或者正式代表本企业参加上一级机关举办的体育运动比赛时负伤、残废或者死亡者……”
《关于职工参加单位组织的体育活动受到伤害能否认定为工伤的请示》指出:“作为单位的工作安排,职工参加体育训练活动而受到伤害的,应当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1项中关于‘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规定,认定为工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