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优化审批流程进一步规范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意见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委、局、办:
为进一步优化发展环境,简化工作程序,提高行政效能,规范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根据《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国务院令第271号)、《国务院关于在全国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国发〔2007〕19号)和《山西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74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持有我市户籍的城乡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均有从当地人民政府获得基本生活物质帮助的权利。
二、最低生活保障申办程序
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和办理程序:个人申请、乡镇(街道办事处)入户调查审核、县(区)低保管理部门审核批准。从村委会(社区居委会)受理申请之日起到审批办结,在25个工作日内完成。
(一)个人申请。城乡居民申请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应当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办事处或受委托的村委会(社区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表》,并提供如下书面材料:
1、个人书面申请材料,如实反映家庭人口及详实的收入状况、生活困难的原因;
2、家庭成员的户口簿及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3、家庭成员从业状况和各种收入证明;
4、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的家庭成员,须提供下岗证、就(失)业登记证复印件;
5、有残疾的需提供残疾证复印件;
6、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人户分离的家庭,可在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但须提供临时居住地住址及联系方式,并由户籍所在地和居住地乡(镇)或街道办事处加注意见予以确认。
(二)村委会(社区居委会)初审。乡(镇)、街道办事处委托村委会(社区居委会)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人的入户调查和审核上报工作。入户调查实行“谁入户、谁负责、谁签字”的责任制度。对初审调查符合保障条件的,由村委会(社区居委会)并村务监督委员会签注意见后上报乡(镇)或街道办事处。不符合条件的,由村委会(社区居委会)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乡(镇)、街道办事处复核。乡(镇)或街道办事处在4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人的调查和复核,并按照上级规定张榜公示7天,农村须在村务公开栏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由乡 (镇)、街道办事处主管领导签注意见,上报县(区)低保管理部门审批。不符合条件的,由乡(镇)、街道办事处书面通知村委会(社区居委会),并说明理由。
(四)县(区)低保管理部门审批。县(区)低保管理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对上报材料的复核和审批工作,并通知乡 (镇)、街道办事处进行第二次公示。公示7天无异议的,从批准的下月起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同时,县(区)低保管理部门将审批的保障对象身份信息、保障金额送交委托发放的银行办理银行保障卡。对公示有异议,且经调查核实不符合保障条件的,由县(区)低保管理部门书面通知乡(镇)、街道办事处,并说明理由。
(五)委托银行办理保障卡。低保金代理发放银行根据县(区)低保管理部门报送的保障对象名单及个人信息,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低保对象身份联网核查、预约领卡、批量开客户号、批量开卡等工作,并将保障卡交付县(区)低保管理部门进行核对登记。县(区)低保管理部门在4个工作日内完成对保障卡的校对、审核、登记和发放工作。
(六)市低保管理部门备案。县(区)低保管理部门在审批办结后15个工作日内,将审批确定的保障对象基本情况上报市低保管理部门备案。市低保管理部门按照审批户数的10%组织抽查复核。
三、最低生活保障的公开与公示
在乡(镇)、街道办事处和村委会统一设置公开公示栏,公开最低生活保障政策、保障标准、申请条件、申办程序及市、县(区)两级低保管理部门的监督举报电话。公示复审上报和审批的结果,每次时间不得少于7天。内容包括:户主姓名、家庭成员、家庭住址、家庭收入、保障人员、补助金额、享受时间、公示期限等,公示情况要拍照留存。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必须在申请和入户调查的基础上,召开由村民代表、党员代表、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和驻村干部参加的评议会,评议结果要在村务公开栏公示并拍照留存。评议要建立专门的评议记录,由村务监督委员会负责人签字确认。
上报的审批材料必须包括:1、参加评议的评议小组成员分别签字确认的评议结果书面材料;2、公示经办人和村务监督委员会负责人分别签字确认的公示结果拍照资料。
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要纳入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系统。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名单要在乡(镇)、农村阳光农廉网和低保管理部门网站(页)上予以公示。
四、最低生活保障的复核
(一)县(区)低保管理部门通过入户调查、群众评议、拍摄照片、信息比对等方式,每半年对辖区内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进行一次全面复核。市低保管理部门每年进行一次重点抽查,抽查比率不低于保障对象总数的5%。
(二)在复核和抽查中如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取消或降低保障标准:
1、不能主动参加定期复核的;
2、家庭成员自然减少的;
3、异地交叉重复享受低保的;
4、户口转出本辖区的;
5、达到退休年龄且领取退休金的;
6、家庭成员中有在行政、事业单位及国企工作且收入超过我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7、家庭成员就业情况发生变化,家庭收入超过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8、在就业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但尚未就业的人员,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或无正当理由二次以上拒绝参加村委会(社区居委会)公益性劳动的;
9、隐瞒家庭收入、不提供有效证件、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拒绝或不配合低保管理部门及村委会(社区居委会)调查核实,不按规定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变化等行为之一的;
10、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期间购买商品房或高标准装修房屋的;
11、对举报或质疑不能作出合理解释的;
12、其他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
五、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和审批的条件限制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城市低保:
1、农转非迁入不满三年的;
2、家庭中虽无从业人员,但生活来源有其他渠道,隐性收入难以查证,且日常实际生活水平明显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如:拥有汽车、钢琴、空调等高档消费品,子女在义务教育阶段择校就读或子女出国留学的);
3、无特殊情况,提出低保申请前二年之内购买商品房或高标准装修房屋的家庭,以商品房价格购买超过经济适用房标准面积的家庭,有多处住房并出租的家庭;
4、雇佣他人从事各种经营性活动的家庭;
5、拒绝各级低保管理部门进行调查、核查,或故意隐瞒家庭收入及家庭人口状况,提供虚假申请材料及证明的家庭;
6、通过离婚、赠予、转让等形式放弃自己应得财产或份额,或放弃法定应得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和其他合法收入的家庭及个人;
7、各类服刑、劳动教养期内人员(经有关部门批准的社会矫正人员除外);
8、无正当理由,不在本辖区内居住的;
9、其他按照规定不能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情形。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农村低保:
1、现有能够满足生活条件居住房但又新建住房的,在城镇购买商品房(不含因灾重建、国家基础设施建设拆迁房屋)或高标准装修现有住房的;
2、申请对象家庭月水电燃料费、通讯费明显高于当地非贫困户的;
3、家庭拥有机动车辆(残疾人代步车、农用手扶车、农用三轮车除外)、工程机械及拥有大型农机具(赠予除外)的;
4、家庭成员中有在行政、事业单位及国企工作且收入超过我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5、子女在义务教育阶段择校就读或子女出国留学的;
6、有正常劳动能力,年龄在60岁以下的人员;
7、长期雇用他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8、半年以上不在本村居住,外出务工、经商、办企业的;
9、其他按照规定不能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情形。
(三)特殊对象的申请和审批:
凡国家党政机关科(乡)级以上干部、事业单位和国企负责人、享受国家工资的农村“两委”干部的家庭成员(包括父母、岳父母),原则上不得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如家庭收入低于我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需要申请办理最低生活保障的,上划一级,由市低保管理部门审批。
六、职责与分工
(一)市级低保管理部门主要职责:
1、对县(区)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指导。
2、受理有关最低生活保障的咨询、举报、投诉;对群众反映且入户调查后符合保障条件但未纳入保障范围的对象,督促县(区)具体落实并办理;对群众反映、举报不符合保障条件的对象取消保障资格并予以处理。
3、经政府授权和批准办理特别审批事项。
(二)县(区)低保管理部门主要职责:
1、负责本辖区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审查、认定和审批工作,核发最低生活保障证及保障卡;指导和监督乡(镇)、街道办事处及村委会(社区居委会)按政策和规定程序开展工作。
2、定期对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家庭成员和收入状况进行复核。对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予以清理清退,并及时核销清退保障对象和因死亡、迁出保障对象的保障证、保障卡。
3、每半年将本县(区)城乡低保对象上传到阳光农廉网或低保管理网站(页)进行公示。
(三)乡(镇)、街道办事处主要职责:
1、受理本辖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并在规定时间内办结调查、审核手续,及时上报主管部门审批。
2、按照动态管理要求,配合上级低保管理部门开展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定期复查、复核及专项检查。
3、指导和监督村委会(社区居委会)按政策要求和规定程序做好申请对象的审核、公示、上报工作,落实最低生活保障救助到位。
(四)村委会(社区居委会)主要职责:
1、受乡镇(街道办事处)委托,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低障申请对象家庭收入和生活状况的调查核实,并及时上报上级管理部门。
2、配合上级主管部门开展对保障对象的入户调查、定期复核等工作。
3、组织召开民主评议会并形成评定意见。
4、每年年初对上年度的低保对象进行一次公布。
(五)国有代理发放银行的主要职责:
1、受县(区)低保管理部门委托,在规定时间内办结最低生活保障金银行领取卡,优化网络系统程序,提升服务质量。
2、做好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的社会化发放工作,及时将保障金划转到保障对象个人帐户,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有效衔接。
3、加强与县(区)低保管理机构的协调配合,确保保障资金安全、稳定运行。
(六)其它相关部门职责:
公安、城建客运、工商税务登记、房产管理、劳动保障、财政等相关部门和行业,要积极配合低保管理部门做好低保对象相关信息、数据的采集和比对工作,确保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公开、公平、公正。
(七)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义务:
1、积极接受、配合各级低保管理机构的调查,主动提供真实、准确的家庭信息,并对家庭成员就业及收入情况做出诚信承诺。
2、在就业年龄内有劳动能力但尚未就业,应接受乡(镇)、街道办事处的就业指导和就业安排,积极参加村委会(社区居委会)组织的公益性服务劳动。
七、责任追究与处罚
(一)从事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工作的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家庭拒不受理,对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家庭批准其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
2、群众观念淡薄,责任意识不强,对来访申请对象及群众不按规定实行一次性告知,或对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推诿扯皮、敷衍塞责、态度蛮横,以各种理由拖延刁难,造成恶劣影响的;
3、不按规定时限和程序办理审核、审批手续,公示、核实、评议不到位,多次出现“人情保”、“关系保”的;
4、通过非法手段骗取、贪污、挤占、挪用保障金的;
5、其它违反最低生活保障政策法规的行为。
(二)保障对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并追回其冒领金额;情节严重的,处以冒领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1、虚报、隐瞒实情、伪造证明材料的;
2、家庭收入发生变化,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不按规定告知管理审批机关,继续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
行。
二O一二年六月二十一日
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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