闫国田律师
华律网大同站首席律师-----闫国田律师
15110712198
咨询时间:08:00-20:59 服务地区

最高法:法院判决夫妻一方担责,能否直接执行夫妻共同财产

作者:闫国田律师时间:2020年03月29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398次举报

最高法:法院判决夫妻一方担责,能否直接执行夫妻共同财产?


裁判要旨


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不因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而改变共有性质。故对夫妻一方享有债权的人,可要求强制执行配偶方名下的共有财产。一般情况下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不能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故夫妻共同财产被强制执行时,配偶方不能要求先析产再执行。但强制执行不能损害配偶方的财产份额。


案情简介

一、张静与张佳勋于1997年结婚。
二、2012年11月张佳勋、乌海市彤阳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高天云签订了民间借贷协议,后三方产生争议。乌海中院判决张佳勋、乌海市彤阳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白治峰共同偿还高天云500万元,同时判决张静在该案中不承担责任。


三、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后,乌海中院先后查封了登记在张佳勋名下的乌海银行股份48万股,以及登记于张静名下房产及车库,并且已经执行了张佳勋2014年乌海银行股权所得股息红利款115200元及高尔夫轿车一辆。张静是上述财产的共同共有人。


四、张静遂向乌海中院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要求解除对其名下的房屋查封并不得拍卖,一审被判决驳回。张静不服向内蒙古高院提起上诉,二审亦被驳回。


五、张静仍不服,以法院应先析产再执行为由向最高法院申请再审,最高法院裁定驳回其再审申请。


 


闫国田律师 已认证
  • 执业14年
  • 15110712198
  • 山西乌金律师事务所
咨询律师
  • 入驻华律

    13年 (优于89.44%的律师)

  • 用户采纳

    94次 (优于98.34%的律师)

  • 用户点赞

    21次 (优于96.46%的律师)

  • 平台积分

    25245分 (优于98.26%的律师)

  • 响应时间

    一天内

  • 投稿文章

    1301篇 (优于97.01%的律师)

版权所有:闫国田律师IP属地:山西
技术支持:华律网蜀ICP备11014096号-1 个人网站总访问量:1334791 昨日访问量:1725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 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