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驾的不起诉、免罚、缓刑标准
自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试行)》,其中规定了危险驾驶罪(醉驾)的刑事处罚量刑幅度,并在第3项明确规定了“对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予定罪处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大部分省份出台了规定,对醉驾的不诉、免罚、缓刑标准进行了明确,但大都选择不公开,甚至加密。下文对部分公开地区的相关标准进行了整理,仅供参考。
地名 | 可免罚 | 可不诉 | 可缓刑 | 备注 |
浙江 | 170mg/100ml以下;有重大立功表现的;醉驾摩托车没造成轻伤及以上后果,200mg/100ml 以下。 | 170mg/100ml以下(100mg/100ml以下可不移送起诉);醉驾摩托车没造成轻伤及以上后果,200mg/100ml 以下。(180mg/100ml 以下,可不移送起诉) | 认罪悔罪,符合缓刑适用条件的。 | 八种情形不适用免予处罚、不起诉、缓刑。 |
上海 | 挪动车位型、救治病人型、睡觉休息型、隔时醉驾型、尚未驶出型、被醉驾追尾型。 | 可区分情形适用缓刑。 | 六种情形不适用缓刑。 | |
江苏 | 在农村人员稀少、偏僻道路上醉驾摩托车,未超醉酒标准20%,犯罪情节显著轻微的,不作为犯罪处理。 | 符合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的被告人,可以宣告缓刑。 | 八种情形不适用缓刑。 | |
湖南 | 150毫克/100毫升以下(超过150毫克/100毫升但低于200毫克/100毫升:挪车位、紧急情况、中途主动放弃驾驶);具有立功等从轻情节需要不起诉的。 | 十种情形不适用不起诉。 | ||
湖北 | 100毫克/100毫升以下的初犯;醉酒程度较轻,因急病救人、短距离移动车位、非路检原因主动放弃驾驶、隔夜醒酒后开车,以上未造成其他损害的。 | 积极赔偿、取得被害人谅解、醉酒程度较轻。 | 八种情形不适用缓刑。 | |
天津 | 100毫克/100毫升以下的初犯,认罪、悔罪,未造成其他损失或后果的。 | 认罪、悔罪,积极赔偿;取得被害方谅解;醉酒程度较轻。 | 八种情形不适用缓刑。 | |
四川 | 130毫克/100毫升以下;150毫克/100毫升以下的初犯,具有急救病人、短距离挪动车位、非路检原因主动放弃醉驾、隔夜醒酒后开车等情形未造成其他损失或后果的。 | 应综合考虑被告人的醉酒程度、道路环境、危险程度、损害后果以及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认罪悔罪态度等因素决定是否适用缓刑。 | 九种情形不适用免罚、缓刑。 | |
呼和浩特 | 130mg/100ml以下(公职人员110mg/100ml);抢救病人等紧急情况;有重大立功表现。(应当不起诉:移动车位、仅驾驶进出小区和停车场) | 八种情形不适用不起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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