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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冠疫情下企业用工合规指引1

作者:闫国田律师时间:2020年02月08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527次举报


新冠疫情下企业用工合规指引(6大类60个问题)

 

 

第一类 工作、制度

 

一、 面对危险,医务人员能否拒绝去武汉或拒绝到就职医院上班?

 

答:不可以。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二十八条规定:“遇有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时,医师应当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调遣。”

 

二、普通员工是否可以拒绝到武汉工作?

 

答:应该可以拒绝,除非特殊工作的人员。

 

虽然武汉未被认定为疫区,但普通人到武汉无疑存在较大风险,且有碍防疫工作的开展,损害公共利益,员工可以拒绝。参考《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维护劳动关系稳定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五条规定“除特殊工作人员外,劳动者可以拒绝到重点疫情地区工作”、《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劳动者拒绝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不视为违反劳动合同”及《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三、用人单位可以拒绝曾患病的员工回单位上班吗?

 

答:如果员工已治愈或已排除传染病嫌疑,不可以。

 

这种行为属于用工歧视,违反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四、可否让员工在家工作?

 

答:可以的。

 

假期结束后,有一些是在家可以完成的工作,可以安排员工在家完成,劳动者不得拒绝。劳资双方建立了劳动关系,劳动者对用人单位存在人格从属性、人身依附性,劳动者应服从用工管理。

 

五、 企业让员工在家上班,员工拒绝在家提供劳动的,用人单位是否可以不支付劳动报酬、甚至解除劳动合同?

 

答:可以的。

 

《劳动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也即法律规定劳动报酬按劳分配,员工不提供工作,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劳动报酬,且用人单位还可以以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六、因为疫情,企业生产因疫情所急需的物资,员工可以拒绝加班吗?

 

答:员工不可以拒绝。

 

《劳动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限制:(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实施办法》(劳动部、人事部,令第146号,1994年)的第七条规定,“各单位在正常情况下不得安排职工加班加点。下列情况除外:(一)在法定节日和公休假日内工作不能间断,必须连续生产、运输或营业的;(二)必须利用法定节日或公休假日的停产期间进行设备检修、保养的;(三)由于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等临时发生故障,必须进行抢修的;(四)由于发生严重自然灾害或其他灾害,使人民的安全健康和国家资财遭到严重威胁,需进行抢救的;(五)为了完成国防紧急生产任务,或者完成上级在国家计划外安排的其他紧急生产任务,以及商业、供销企业在旺季完成收购、运输、加工农副产品紧急任务的。”

 

七、职工拒绝企业关于提前返岗的要求,企业可否对职工作违纪处理?

 

答:不可以,除非符合法定需加班的情形。

 

八、员工以担心染病为由,是否可以拒绝出差?

 

答:如果政府已解除了有关防控措施,不得拒绝。

 

劳动关系具有人身依附性的基本属性,劳动者在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动之时应当遵守用人单位的安排,除有特殊情况出现或者劳动合同中有除外约定,否则劳动者应当服从用人单位的出差安排。在政府解除有关防控措施之后,员工应服从出差的安排。

 

九、员工以担心染病为由拒绝上班,如何处理?

 

答:劳动关系具有人身依附性的基本属性,劳动者在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动之时应当遵守用人单位的安排,除有特殊情况出现或者劳动合同中有除外约定,否则劳动者应当服从用人单位的工作安排。在政府规定的延期上班时间期满后,如无特殊情况的,员工应正常上班,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企业可以根据企业和员工的实际情况处理,如员工确实无故意旷工的情形的,可安排员工年休假或事假,也可通过协商待岗、中止劳动关系等,并签订相应协议,确认双方的权利义务,也可引导员工主动辞职或协商解除劳动关系。如员工不愿意配合的,则可按规章制度及劳动纪律处理,比如按不服从工作安排或旷工处理。

 

十、用人单位根据疫情,制订相关的消毒等卫生制度,员工是否必须遵守?

 

答:劳动关系具有人身依附性的基本属性,对于企业的合理安排,员工必须接受。如果企业制度的卫生制度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具有合理性且也没有损害员工权益的,员工必须遵守,否则用人单位可以违反劳动纪律及规章制度对员工进行处理。

 

十一、员工因为交通限制等防控措施无法回到单位复工,企业应如何应对?

 

答:这种情形下,员工应当及时向企业说明情况,并按照企业规章制度规定履行请假手续,企业不得以旷工为由对职工进行处理,但是可以要求职工提供医院的诊疗证明、社区或村委会的书面情况说明或者地区交通限制通知等材料;职工因交通限制不能按时返岗时间较长,或者职工从重点疫情地区回到工作所在地并居家观察期间较长的,企业可考虑安排职工休带薪年休假或引导职工办理事假手续。

 

第二类 休假、休息

 

十二、企业放假到什么时候?什么时候复工?

 

答:全国范围内,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0〕1号),春节假期统一延长至2月2日(农历正月初九,星期日),2月3日(星期一)起正常上班。而各地根据本地情况,有不同的延长,比如《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企业复工和学校开学时间的通知》明确,广东省行政区域内各类企业复工时间不早于2月9日24时。需注意的是,全体人员是休假至2月2日,但只有企业且只有部分企业是放假至2月9日。

 

十三、国家和地方政府通知延长的复工时间是法定节假日吗?

 

答:我国“法定”节假日共计11天,其中:春节法定节假日为3天,国务院办公厅基于国内疫情考量而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此延长的3天不属于法定节假日。各地政府基于疫情防控需要而自行延长的假期,更不属于。

 

十四、 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的延长假期和复工时间属于什么性质?

 

答:国务院延长的假期属于休息日。按国务院以往的惯例,如果增加的这几天假期上班,则按工资的200%支付工资报酬。比如1997香港回归时,国务院办公厅的《关于“七一”放假的通知》决定1997年7月1日全国放假一天,原劳动部对此发出《关于“七一”放假期间如何确定加班工资的通知》,规定如果上班的,则按休息日支付加班费。

 

对于地方政府规定的延长复工时间,各地有不同的意见,上海市人社部门对此的意见是“延迟复工是出于疫情防控需要,这几天属于休息日。对于休息的职工,企业应按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对于承担保障等任务上班的企业职工,应作为休息日加班给予补休或按规定支付加班工资。通俗地讲,就是两倍工资。”但广东省人社厅并没有将其定性为休息日,我们认为,在这些延长时间未被定性为休息日的情况下,其并非员工的休息权利,只是一种疫情防控措施,非员工的福利。

 

十五、企业可否不执行国务院和各地政府延期复工的通知?

 

答:不可以。国务院办公厅于2020年1月26日将2020年春节假期延长3天的决定,其他各地政府在此基础上根据实际情况,作了更长的延长,比如广东省人民政府于2020年1月28日发出的要求企业延迟至2月10复工的决定。这些通知都是为有效减少人员聚集,阻断疫情传播,更好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具有强制性,应当执行,否则可能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十六、因疫情需要,安排加班时长超过法律规定,是否违法?

 

答:不违法。

 

根据《劳动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限制:(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十七、在广东,哪些企业可早于2月9日24时复工?

 

答: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企业复工和学校开学时间的通知》要求“涉及保障城乡运行必需(供水、供电、油气、通讯、公共交通、环保、市政环卫等行业)、疫情防控必需(医疗器械、药品、防护用品生产运输和销售等行业)、群众生活必需(超市卖场、食品生产、物流配送等行业)和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供港供澳及特殊情况急需复工的相关企业的员工除外。”

 

十八、企业是否可以安排年休假来抵销国务院延长的假期?

 

答:不可以,这是国务院确认的延长“假期”,既是防疫需要,也是职工福利。

 

十九、企业是否可以安排年休假来抵销地方政府延长复工时间?

 

答:广东省人社厅对这个问题没有说明,想必到时在司法实践中争议不少,笔者认为,主要是如下两个截然不同的理由导致争议。

 

(一)可以安排休年休假的有其合理性。比如企业因为被政府责令整改或自己自身原因停工停产的,当然可以安排年休假,既然如此可以,为什么省政府决定的停工停产就不可以优先安排年休假呢?

 

(二)不可以安排休年休假的也有其合理性。这段时间是政府因为特殊原因而要求企业停工,不可安排年休假。因为复工时间延长,来源于政府的决定,属于企业和个人应该遵守的义务,目的是为了防止疫情发展。而年休假源自于法律规定,属于劳动者的休息休假权,目的是为了保障劳动者的休息休假权利。

 

因此,对于用人单位而言,如果安排了年休假的,还是有获得支持的可能性!

 

二十、假期结束后还不能恢复生产或无需复工期间,可以用职工未休的年休假来抵扣吗?

 

答:可以的。

 

短时间内,如果员工无法回来上班或企业无需安排上班的,用职工未休的年休假来抵扣是最好最无争议的一种处理方式。《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年休假。用人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年休假或者跨1个年度安排年休假的,应征得职工本人同意。”一般来说,安排职工休年休假,是用人单位的自主权,但也有裁判认为,必须考虑劳动者的意愿,如果劳动者不同意,则安排了也没有用,但无论如何,司法实践中多认为,安排年休假的主动权还是掌握在用人单位处。这样处理不仅符合现时的疫情客观情况,而且也很难看出会损害员工的权益。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积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做好劳动关系相关工作的通知》(粤人社明电[2020]13号)也有相关规定。

 

二十一、 假期结束后,可否以事假的方式让员工休息?

 

答:可以的。

 

但这种情形下,需要员工提出申请。如果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强迫劳动者写事假申请来规避工资或生活费的支付义务的,则这种方式无效。

 

二十二、 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后,企业职工因病继续在家休养的,用人单位如何处理?

 

答: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后需要继续在家休养的,根据医疗机构的病假建议,在医疗期内享受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80%的病假工资。 

二十三、企业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后,企业职工无病假证明,但继续在家休养的,用人单位如何处理?

 

答:针对此种情况,可以指引员工休年休假或请事假,也可以与员工协商待岗、中止劳动关系。

 

第三类 工资待遇

 

二十四、 国务院春节假期延长假期间(2020年1月31日、2月1日、2月2日)的工资待遇如何确定?

 

答: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要求,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至2月2日。在春节假期延长假期间(1月31日、2月1日、2月2日),企业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200%支付工资报酬。

 

二十五、各地政府延迟复工期间工资待遇如何确定?

 

答:广东省人社厅明确不管是否上班,都需支付工资。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企业复工和学校开学时间的通知》规定,除特殊情形外,本行政区域内各类企业复工时间不早于2月9日24时。2月3日至9日未复工期间,根据《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人社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号)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企业应当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符合规定不受延迟复工限制的企业,在此期间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依法支付劳动者工资。其中,企业在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工资报酬。

 

二十六、为什么延迟复工的员工,此期间不用上班工资还是正常发放?

 

答:可以作如下理解,暂且不论其他因素,非特殊企业为执行省政府的规定,必然需要停工停产,而此非员工原因导致的停工、停产,故应全额支付工资。原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二十七、符合规定不受延迟复工限制的企业的员工,能否以其他企业员工休息为由主张加班费?

 

答:不可以。

 

根据省政府的规定,这类企业人员并没有延长复工,还需要正常工作。因此,在其他企业员工放假期间,不受延迟复工限制的企业员工上班的,属于正常的出勤,如拒绝工作安排,不但没有工资可以领取,还属于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可作相应处分。

 

广东省人社厅对此也作了明确。


所以,一些常见的公交行业、快递行业的员工,是不能据此向单位主张加班费的。

二十八、符合规定不受延迟复工限制的企业的员工,如果在此期间上班的,工资怎么计算?

 

答:各地有不同的意见,上海市人社部门认为延迟复工期间属于休息日,对此的意见是“延迟复工是出于疫情防控需要,这几天属于休息日。对于休息的职工,企业应按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对于承担保障等任务上班的企业职工,应作为休息日加班给予补休或按规定支付加班工资。通俗地讲,就是两倍工资。”但其他地方均未作明确,我们的理解是政府的本意为企业应遵守政府的决定,以公共利益为重,故对工资计发不作说明,以免对企业产生不好的导向。不过如果一些企业需要安排人员轮值的,其工资如何支付,相信会带来很大的争议。笔者曾认为如果企业安排员工上班,应按休息日的标准,按工资的200%支付工资报酬。

 

但鉴于广东省人社厅最近的态度,在这些延长时间未被定性为休息日的情况下,其并非员工的休息权利,而是一种疫情防控措施,因此企业如果安排员工上班,按广东省人社厅的态度,只有休息日(周六日)上班才需支付加班费,可以推断出其他时间是无需支付加班费的。然而这种做法违反防疫的要求,企业面临的风险极大,如果企业能安排员工在家办工,则合理合法。在企业同时也承受巨大损失的情形下,裁判部门很可能会从公平合理的角度进行相当的考量。

 

也即,企业安排员工上班但不支付加费,很大可能会有被认定为合理合法。至于违反疫控管理,那是另外的法律问题。

 

二十九、工资能否推迟发放或只发放部分?

 

答:如发工资的时间在延迟复工期内,因为单位无法正常工作,推迟发放合理。如果确实因为企业经营困难无法在复工后及时发放的,可以与工会或职代会或员工大会协商推迟发放,但注意不应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而有些地方比如昆明明确规定是不可超过30日。至于工资是否能只发部分,应与所有员工协商来确定。

 

三十、医护人员和有关防控人员有什么额外待遇?

 

答:享受额外的津贴。《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对从事传染病预防、医疗、科研、教学、现场处理疫情的人员,以及在生产、工作中接触传染病病原体的其他人员,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采取有效的卫生防护措施和医疗保健措施,并给予适当的津贴。”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建立传染病疫情防治人员临时性工作补助的通知》(人社部规〔2016〕4号)的规定,对于直接接触待排查病例或确诊病例,诊断、治疗、护理、医院感染控制、病例标本采集和病原检测等工作相关人员,按照每人每天 300 元予以补助;对于参加疫情防控的其他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每人每天 200 元予以补助。当日工作时间累积超过4小时的,按照一天计算;在4小时以下的,按照半天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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