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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中的“顶罪”或“顶包”相关行为定性

作者:闫国田律师时间:2019年11月15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815次举报

交通事故中的“顶罪”或“顶包”相关行为定性

刑事交通肇事案件中,交通肇事人在交通事故发生后找人顶罪的行为时有发生。有的是同车的人,有的是亲朋好友,也有的可能是司机为领导顶替。动机各有不同,但目的只有一个,就是使交通肇事者逃避法律的追究。这种行为严重地扰乱了司法机关的正常刑事诉讼活动,应该依法查处。为正确处理刑事交通肇事冒名顶罪案件,准确打击交通肇事人和冒名顶罪人,从而遏制冒名顶罪案件的再次出现,有必要对冒名顶罪案件如何认定进行探讨。

 

交通肇事后找人顶罪的行为,属“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

 

交通肇事后找人顶罪行为的含义: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找人顶罪,事实上就是将自己的交通肇事犯罪行为由他人顶替,并承担交通肇事的法律责任。一般情况下,行为人在交通事故发生后当即离开现场或留在现场,但并不承认自己是肇事人。为使顶罪行为得以实现,必须预谋,双方必须联系。

 

交通肇事后找人顶罪的行为,具有以下特征:

1、行为人的主观目的是为了使自己不受法律追究;

2、由顶替人向交警部门作虚假供述,承认自己是交通肇事的行为人,目的在于包庇罪犯,意图使行为人逃避法律追究;

3、一般情况下,行为人与顶替人有利益关系。

 

可见,使行为人逃避法律追究,是交通肇事后找人顶罪行为的本质特征。只要是在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都应视为“交通肇事后逃逸”。

 

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明知被害人没有死亡,而找人顶替交通肇事行为,又指使顶替人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进行隐藏或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冒名顶罪人应根据不同情况,

分别定罪处理。

 

一、冒名顶罪人如果是一般主体,则应定包庇罪;

 

二、如果是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冒名顶罪,则应定伪证罪。

 

因此,在处理“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刑事案件中,要正确区分包庇罪与伪证罪的界限。

 

伪证罪,是指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行为。

 

包庇罪,是指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作假证明包庇的行为。

 

伪证罪与包庇罪都是故意犯罪,都有帮助犯罪的人掩盖罪行,逃避法律追究的目的。其区别在于:

 

1、包庇罪为一般主体,可以是任何一个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伪证罪则是特殊主体,只能是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

 

2、包庇罪包庇的对象既可以是犯罪后未被羁押、逮捕归案畏罪潜逃的犯罪嫌疑人,也可以是已被依法羁押、拘禁而逃跑出来的未决犯和已决犯;伪证罪包庇的对象只能是刑事诉讼中的未决犯。

 

3、包庇罪的行为既可以发生在犯罪分子被侦查、审判之前,也可以发生在侦查、起诉、审判中至判决后服刑之中;伪证罪只能发生在刑事诉讼中,即侦查、起诉、审判过程中。

 

交通肇事冒名顶罪案件中的顶罪人,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作假证包庇犯罪的人,其目的是帮助犯罪的人逃避法律追究。这类案件只按包庇罪定罪处罚,实际上是不区分犯罪主体,混淆了包庇罪与伪证罪的界限。

 

我们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应该区分这类犯罪的主体,看犯罪主体是否具有证人身份。如果是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冒名顶罪,则应定伪证罪;如果是一般主体,则定包庇罪。

 

区分两罪的关键,主要是从主体去区分,看是否具有证人身份。

 

由此得知,如果本不具有证人身份即本来不知道案件真实情况而假冒证人的,尽管是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作虚伪陈述的也不能定伪证罪,而应定包庇罪;反之,尽管是确实知道案件真实情况的证人,如果陈述的不是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也不是伪证罪,而应是包庇罪。如果既有证人身份,所虚伪陈述的又确实是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那么,出现法条竞合的情形,依据特别法条优于普通法条的原则,应适用特别法条,定伪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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