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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钱时,约定几分利息才会受法律保护?

作者:闫国田律师时间:2018年08月11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2385次举报


借钱时,约定几分利息才会受法律保护?

2015年9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正式开始实施,最高人民法院于1991年8月13日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同时废止。此次修改,进一步明确了关于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法人之间借贷在特定情形下的利息承担问题。笔者现就相关问题结合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及代理案件之经验作如下总结:

一、借贷双方对借期内利息没有约定利息或者对利息约定不明的处理规则

关于自然人之间借贷,《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二十五规定,自然人之间借贷没有约定利息的,出借人主张借期内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借期内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除自然人之间借贷外的其他借贷关系关于利息的规定则有不同,除自然人之间借贷外,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借期内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并非一律不予支持,而是由人民法院结合明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习惯、交易方式、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

由上得知,民间借贷中,借贷双方对借期利息没有约定的,无论是自然人之间还是除自然人之间借贷外的借贷关系,借款人都不需支付利息。在约定不明的情形下,自然人之间借贷主张借期内利息的,不予支持;除自然人借贷外的借贷关系,出借人要求支付借期内利息的,视情况而定。

二、民间借贷中关于逾期利率的承担规则

逾期利率的承担不考虑是自然人之间的借贷还是除自然人之间借贷外的其他借贷关系,即民间借贷中,不论借贷双方是否对逾期利率做了约定,借款人都需承担逾期利息,只是利率高低有别。该种立法理念契合人们的基本价值观,出于保护出借人的合法权益,在借期届满后,若借款人不能按照约定归还借款,理应承担逾期还款的违约责任,向出借人支付逾期利息。该立法目的在于,通过让借款人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督促借款人及时还款,以便最大限度保护出借人的权益,从而更好的维护民间借贷秩序。

1、对逾期利息有约定的处理

《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率24%为限。即借贷双方可以约定逾期利息,但不能超出月息二分这一限度。

2、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处理规则

1)既未约定借期利率,亦未约定逾期利率的

《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有权要求借款人按照年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即此种情形下,出借人可以要求借款人支付逾期利息,具体按照0.5分息(月息)计算利息。

2)仅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未约定逾期利率的

《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有权要求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即据此规定,民间借贷关系中,双方仅约定了借期内利息而未约定逾期利息的,出借人有权要求借款人依照借期利息标准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

三、对年利率划分两线三区之界限意义

民间借贷中,最常用的术语即是月息二分、月息三分等,而在常规的法律术语的表述中,则用年利率百分之几来表述。比如,此次新修改的民间借贷司法解释中便用到年利率6%、24%、36%等,按一年12月份计算,月利率分别为0.5%、2%、3%,在民间借贷活动中,相对应的表述通常为月息五厘、月息二分、月息三分

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对借贷利率进行了具体规范,进行了两线三区的划分,1、不超过24%的部分为司法保护区;2,24%至36%的部分为自然债务区;3,超过36%的部分为无效区。具体含义为:司法保护区即是法律所允许的范畴,只要约定的利息未超出24%,便是受法律保护的。而针对年利率在24%至36%之间的 自然债务区的情况,处理规则相对复杂,之所以称之为自然债务区,是因为法律并不明令禁止,法律只规定超过36%的部分无效。对于属于自然债务区的利息的处理规则有二,其一,借款人已经自愿支付,之后无权再以不当得利要求返还;其二,借款人尚未支付(是否愿意支付尚且不论),出借人依据合同约定,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保护这个区间的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超出36%的部分属于法定无效,即使借款人已经实际支付了该部分利息,其仍然有权要求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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