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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建房过程中,如果农民工受伤谁承担赔偿责任

作者:闫国田律师时间:2018年04月13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873次举报

农村建房过程中,如果农民工受伤谁承担赔偿责任

一、案情回顾简述

   周XXXX承包了文XXXX的房屋防水施工工作。2016年4月2日,张XXXX在施工时,被文XXXX家二楼未固定的门框撞到了一楼地面,受伤致死。为此,张XXXX的妻子魏XXXX,张XXXX的子女诉至法院,要求周XXXX、文XXXX赔偿其损失。法院一审判决认为,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故周XXXX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周XXXX不服,申请再审。再审申请被法院驳回后,周XXXX向检察机关申请审判监督。

二、农村建房导致人身损害赔偿纠纷适用法律存在的争议

   一般情况下,农村建房施工时没有签订纸质合同。农村的建筑行业有一批由个体工匠组织起来的施工队伍,牵头的人被称为包工头。房主与施工者之间是否存在包工头,对于法律关系和责任的划分影响很大。实践中做法不一,存在很大争议。

   (一)房主直接联系个体工匠,按照市场惯例支付报酬。

   一种观点认为,房主作为雇主,个体工匠为雇员,房主与个体工匠之间就是雇佣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另一种观点认为,房主作为定作人,个体工匠为承揽人,房主与个体工匠之间就是承揽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除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外,则风险责任由承揽人承担。

   雇佣关系与承揽关系在外形上几乎是一致的,没有多大区别,把握起来十分困难。

   (二)房主主动联系包工头,包工头组织人员施工。房主支付总价款给包工头,包工头再根据分工不同给施工人员分发报酬。在这种情况下,法律关系就变得更为复杂。房主与包工头之间是承揽关系还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呢?

   第一种观点认为是承揽合同。包工头及其带领的施工队,根据房主的要求进行施工,并最终交付工作成果,房主支付报酬,符合承揽合同的构成要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八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建筑活动,不适用本法”。现行《建设部关于加强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建质[2004]216号)规定,农民自建的低层住宅是指两层(含两层)以下的低层住宅。所以,对于农村自建低层住宅的施工一般认定为承揽关系,发生人身损害时除定作人(房主)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之外,房主不承担责任。因原建设部颁布实施的《村镇建筑工匠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被废止,意味着农村建筑施工人可以不需要相关资质。因此,包工头有没有资质并不是判断房主有选任过失的依据。

   第二种观点认为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如果房主建设的是三层(含三层)以上的农民住宅,其建设活动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自然人不能成为承包人。发生人身损害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房主应与包工头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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