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章程限制股东转让股权(股份)的法律陷阱
一、在投资实务中,不管是人合兼资合的有限公司还是纯资合的股份公司,股东财富的增值与变现依赖于公司的股权或股份的转让流动。
依据《公司法》第七十一条规定: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齐精智律师提示公司章程无权对股份公司的股权转让作出限制;对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可以限制,但不能禁止或变相禁止。
本文不惴浅陋,具体分析如下: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无权限制股份转让。
裁判要旨:现行公司立法未明文许可股份有限公司可以章程限制股份转让,相反却规定“股份可以依法转让”,在此情形下,除非公司章程本身提供了相应的救济手段,否则认可其效力将使得拟转让股份的股东丧失救济渠道,与股份有限公司的特性及立法精神相违。
案件来源:
一审: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常民二初字第101号(2005年2月21日)
二审: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05)苏民二终字第198号(2006年2月21日)
二、有限公司章程过度限制股东转让股权条款可能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征求意见稿)第二十九条:(限制股权转让的章程条款的效力)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条款过度限制股东转让股权,导致股权实质上不能转让,股东请求确认该条款无效的,应予支持。
三、公司章程关于股权转让的限制不能阻止法院拍卖质押的股权。
裁判要旨:公司章程关于股东不得向公司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的规定,是对于股东在民事活动中向公司以外的平等主体转让股权的限制,在生效判决已确认申请执行人对案涉质押股权享有优先受偿权的情况下,人民法院依据生效判决强制执行被执行人质押的股权,不受公司章程该条规定的约束。
案件来源:最高院(2014)执复字第6号。
四、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可强制离职股东转让股权。
裁判要旨:有限公司章程以下规定有效:因辞职、辞退、受刑事处罚或其他事项离职而转让股权的,如内部转让不成或在离职后30天内没有确定受让人的,由公司回购股权,按公司上一年度末账面净资产结合股权比例确定股本受让价格,但不高于股本原始价格。
案件来源: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的邓忠生与株洲市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谢辉股权转让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2016)湘民再1号]
五、公司章程规定股权转让需董事会一致通过的规定无效。
裁判要旨:股东转让股权是股东的基本权利。根据公司法规定,股权转让需征得其他股东同意是保护公司股东的人合性和优先购买权。但同时也规定了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作为其他股东限制股权转让的利益平衡。如果股权转让需经董事会一致通过,一旦董事会不能一致通过,股权便不能转让,则股东的利益无法得到保护。另一方面,股权转让需经董事会决议的程序客观上限制了公司法赋予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依法转让股权的法定权利,该规定不但与公司法相悖,而且完全不具有合理性,因此无效。
案件来源:张某诉大川馨涂料贸易(上海)有限公司等股权转让纠纷案。
六、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须经全体股东同意的公司章程规定,不能约束股东。
裁判要旨:本案的问题是公司章程的规定与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不同后法律适用的问题,首先,公司法肯定和鼓励股权资本的流动,对向股东以外的第三人转让股权,作出了过半数股东同意的限制性规定,公司章程在公司法规定之外设定的对股权转让的禁止性限制性条件不应和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发生根本性冲突,否则,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则没有必要存在;
其次,本案公司章程设定的对股权转让的禁止性限制性条件为“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须经全体股东同意”,该规定并没有排除适用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案件来源:山西新亨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等诉山西必高汽车集团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案案号:(2014)并民终字第427号。
综上,公司章程无权对股份公司的股权转让作出限制;对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可以限制,但不能禁止或变相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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