闫国田律师
华律网大同站首席律师-----闫国田律师
15110712198
咨询时间:08:00-20:59 服务地区

婚姻家庭案件中应对 银行存款、股票转移、隐匿处理及对策

作者:闫国田律师时间:2017年04月24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545次举报

婚姻家庭案件中应对

银行存款、股票转移、隐匿处理及对策

  

大同----闫国田律师法律咨询热线:15110712198

(一)常见的银行存款隐匿及调查问题。

1、瞒天过海,隐匿存款事实,或隐匿存款账户。

  常见方式:将平时积蓄或工资卡上的资金取出,另存于其他银行帐户中。离婚时,将所剩寥寥无几的工资卡交至法院质证,并声称其余钱款已用于家庭生活开支。

  处理方式:根据法律规定,只有六家部门才有权利查询银行储蓄,当事人以及律师都无权查询银行存款。因此,对于隐匿存款的解决,相对较为复杂,难度也较大。一般而言,夫妻在平时生活时,应注意收集对方取款的凭条,注意掌握对方储蓄的信息,特别对于开户银行以及资金账号。从法院审判实践来看,如果:

  (1)在知道一方开户行和账号的前提下,申请法院查询,一般不会存在问题。

  (2)仅知道开户行,不知道账号,查询在理论上是可行的,但法院是否接受申请以及查询力度不能保证,如果法院不配合,只得通过其他途径解决。

  (3)即不知道银行账号又不知道开户行,法院无法调查。

2、偷梁换柱,将自己名下的存款取出,然后人间蒸发。

  常见方式:在另一方已知有存款并且知道相关储蓄信息的情况下,擅自将存款以现金取出(以银行转账方式取会留有流向痕迹),口头上声称该款已用于生活日常开支,实际另存银行或以他人名义另存银行。

  处理对策:离婚案件,法院一般是不受理调查案外第三人存款账户的申请的,在一方声称取的钱全部用于生活开支进行辩驳时,可考虑:

  第一、存款取出的时间,时间长短决定了消耗数额,以及取款的动机。

  第二、存款取出的数额,巨额的存款不会在短时间内消耗殆尽。

  第三、一方平时正常的生活开支及相关证据,用于反驳和抗辩。

  第四、其他相关事实以及证据的收集整理。例如,近期家庭开支情况以及另一方资金流金情况。

  一般而言,法院处理财产,是以现实存在而不是理论存在的数额为准。不能证明现存财产额度,只从理论上推断财产数目是很难得到法院支持的。比如,有些当事人说:“他一个月一万多块钱工资,平时最多花三千,每月还余有七千,二年下来,还应该剩有至少十万多”;再如:“他工资虽然一个月只有二千块,但单位有年终效益奖,可能有十几万,至少也有几万”。这些猜测推测的论据,法院是很难支持的。但是,法院也不会轻易相信一方存款“消耗完毕”的说法,对于“合理”资金流向解释,法院支持的可能性大。但如果一大笔钱款,短时间内“丢失”了、“吃光、喝光”了,“赌博输掉”了,法院采信的可能性是不会太大的。

  (二)常见股市资金转移问题及防范。

  常见方式:

1、隐匿炒股信息。不透露给另一方炒股的股东代码或资金号,或证券公司。

2、将股市内的股票抛售后,套取现金,取出后转移、隐匿。

  由于必须借助由银行开户炒股,因此,股票资金转移隐匿与银行存款的转移隐匿有相通之处,在于不再赘述。但提醒当事人的是,股市信息的查询较银行存款相对宽松,在上海,只要凭法院调查令即可到相关证券管理、经营机构查询,因此,隐匿得逞的可能性不大。此外,只要打出资金对账单,便可看出一方资金数额流量


闫国田律师 已认证
  • 执业14年
  • 15110712198
  • 山西乌金律师事务所
咨询律师
  • 入驻华律

    13年 (优于89.57%的律师)

  • 用户采纳

    94次 (优于98.38%的律师)

  • 用户点赞

    21次 (优于96.55%的律师)

  • 平台积分

    25962分 (优于98.21%的律师)

  • 响应时间

    一天内

  • 投稿文章

    1352篇 (优于97.01%的律师)

版权所有:闫国田律师IP属地:山西
技术支持:华律网蜀ICP备11014096号-1 个人网站总访问量:1854237 昨日访问量:1553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 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