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条常见的8大陷阱
一、打借条时故意写错名字
案例:王XXXXX父子向朋友张XXXXX借款20万元,并打下借条,约定一年后归还欠款及利息。想不到王XXXXX父子在借条署名时玩了个花招,故意将“张XXXXX”写成“张XXXXX”。 张XXXXX当时也没有注意。到还款期后,张XXXXX找到二人催要借款,谁知二人却以借条名字不是张XXXXX为由不愿归还。无奈之下,张XXXXX将王氏父子告到法院。尽管法院支持了张的主张,但张也因在接借条时的不注意付出了很大代价。
律师提醒:打借条时不妨请借款人把身份证号写上去,这样即使借款名字书写潦草,也可以凭身份证号确定其人。
二、是己借款,非己写条
案例:王XXXXX向张XXXXX借款10000元。在张XXXXX要求王XXXXX书写借条时,王XXXXX称到外面找纸和笔写借条,离开现场,不久返回,将借条交给张,张看借条数额无误,便将10000元交给王。后张向王索款时,王不认账。张无奈起诉法院,经法院委托有关部门鉴定笔迹,确认借条不是王所写。后经法院查证,王承认借款属实,借条是其找别人仿照自己笔迹所写。
律师提醒:借条书写现场完成、不得离开视线。
三、利用歧义
案例:李XXXXX借周XXXXX100000元,向周XXXXX出具借条一份。一年后李XXXXX归还5000元,遂要求周XXXXX把原借条撕毁,其重新为周XXXXX出具借条一份:“李XXXXX借周XXXXX现金100000元,现还欠款5000元”。这里的“还”字既可以理解为“归还”,又可以解释为“尚欠”。根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谁主张,谁举证”,周XXXXX不能举出其他证据证实李XXXXX仍欠其95000元,因而其权利不会得到保护。
律师提醒:借条内容应反复阅读,不留歧义。
四、以“收”代“借”
案例:李XXXXX向孙XXXXX借款7000元,为孙XXXXX出具条据一张:“收条,今收到孙XXXXX7000元”。孙XXXXX在向法院起诉后,李XXXXX在答辩时称,为孙XXXXX所打收条是孙XXXXX欠其7000元,由于孙给其写的借据丢失,因此为孙XXXXX搭写收条。类似的还有,“凭条,今收到XXXXXXXXXX元”。
律师提醒:写清借款原因,“收”“借”分明。
五、财物不分
案例:郑XXXXX给钱XXXXX代销芝麻油,在出具借据时,郑XXXXX写道:“今欠钱XXXXX芝麻油毛重800元。”这种偷“斤”换“元”的做法,使价值相差10倍有余。
律师提醒:写明借款用途,事由列清。
六、自书借条
案例:丁XXXXX向周XXXXX借款20000元,周XXXXX自己将借条写好,丁XXXXX看借款金额无误,遂在借条上签了名字。后周XXXXX持丁XXXXX所签名欠条起诉丁XXXXX归还借款120000元。丁XXXXX欲辩无言。后查明,周XXXXX在20000前面留了适当空隙,在丁XXXXX签名后便在后加了“1”。
律师提醒:金额的阿拉伯数字后面追加汉字大写,谨防篡改。
七、两用借条
案例:刘XXXXX向陈XXXXX借款18000元。出具借据一张:“借到现金18000元,刘XXXXX”。后刘XXXXX归还该款,陈XXXXX以借据丢失为由,为刘XXXXX出具收条一份。后第三人许XXXXX持刘XXXXX借条起诉要求偿还18000元。
律师提醒:将借据遗失一事明确载明。
八、借条不写利息
案例:李XXXXX与孙XXXXX商量借款10000元,约定利息为年息2%。在出具借据时李XXXXX写到:今借到孙XXXXX现金10000元。孙XXXXX考虑双方都是熟人,也没有坚持要求把利息写到借据上。后孙XXXXX以李XXXXX出具的借条起诉要求还本付息,人民法院审理后以合同法第211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视为不支付利息”的规定,驳回了孙XXXXX关于利息的诉讼请求。
律师提醒:事先明确约定,并记载于借条之上。
此外,还有两个与出借款物有关的问题需要引起朋友们注意:
1、借款时如果明知对方将用于非法活动,不要借款给对方。依据我国法律规定,该借款不受法律保护。在对方不还钱的情况下无法通过诉讼途径予以保护。
2、对约定有还款期限的借条,要在还款期限届满之后两年内主张权利,即向人民法院起诉。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如果借款人在借款到期两年后向人民法院起诉,却没有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延长情形的,就会丧失胜诉权。
13年 (优于89.57%的律师)
94次 (优于98.38%的律师)
21次 (优于96.55%的律师)
25962分 (优于98.21%的律师)
一天内
1352篇 (优于97.01%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