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人还信用卡欠款可能涉嫌非法经营罪
利用POS机代人还信用卡欠款可能涉嫌非法经营罪,构罪金额标准为100万元
利用POS机代人还信用卡欠款的行为应根据具体的主、客观方面来认定是否构成犯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七条第一款规定,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根据该司法解释,构成非法经营罪的行为形式是使用POS机从事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并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
现实中一些代还款人为了赚取手续费,往往采用先利用自己的POS机套现,或者采用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来获取代人还款的资金,此时该代还款行为就等同于套现,因为其规避了信用卡取现所必须承担的较高银行利息,主观上具有非法牟利的目的。同时,客观上又通过POS机向自己直接支付现金,符合《解释》第七条规定的非法经营罪的构成要件,应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解释》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实施前款行为,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20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也就是说,只有符合上述情形,达到“情节严重”,行为人才构成非法经营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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